保护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
互联网企业对市场占有率更加关注,但在客户安全方面的考虑略显欠缺。这在中国尤其严重,最近不断曝光的客户数据安全漏洞就凸显了这点。从这个角度,央行对二维码支付的叫停也有道理。不过,基于“可能的”安全问题而叫停,似乎又缺乏坚实的逻辑基础。那么应该制定怎样的监管标准?
对P2P平台的监管,同样面临政策抉择问题。P2P在原理上是平台,应该仅起到通道作用。但实际上,由于对本金甚至利息进行了担保,中国目前的P2P平台基本都在行使传统银行功能。由于P2P平台的目标客户主要为低净值客户及小微企业,它们对传统银行业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是实现普惠金融的一个有效渠道,应该鼓励和扶持。目前,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原则是不要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但具体实施监管,是采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还是银行监管?
引起颇多争议的“零佣金”,实际上是金融混业经营下不可避免的竞争行为,涉及对有序竞争的判定。东航期货之所以推出“零佣金”,是因为其母公司建立了包括期货、保险、基金、境外证券等一系列产品与服务在内的混业经营模式。如果放弃期货佣金收入能够争取到更多客户,集团公司就可能在其他平台获取更多的收益。
这涉及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必定产生的竞争问题。互联网作为技术,是竞争得以实现的手段。混业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监管如何应对混业经营? 现有构架下的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构架的改变,从来不是一蹴而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讨论,最现实的是首先在现有监管构架之下进行。 现有构架下可采纳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金融功能认定,并归属相应监管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金融监管一般原则。
监管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金融行业的市场失灵主要体现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内幕交易、信息不对称、信托责任、利益冲突、监管套利、系统性风险及羊群效应等等。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分析其具体业务在经济中的功能及潜在风险,并对可能造成的市场失灵进行监管。银行一向被认为是特殊的,监管也尤其严格。这是因为银行进行的期限、信用及流动性转换造成了其天然的脆弱性。银行在经济中又至关重要。对银行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任何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旦涉及银行业务,就要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对之进行特别监管。这不仅涉及P2P平台,而且涉及余额宝等类银行机构。
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主要以维持市场有效运行为主,重点表现为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集中于消费者保护以及微观审慎监管。具体到互联网金融,就需要对市场的有序竞争进行认定,以保证市场有效运行,还要对网上基金销售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等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除此之外,金融监管还有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鼓励创新的社会目标。如果监管为市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或做出市场进入的限制,金融市场的发展就会滞后,金融创新就会不足。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就要考虑监管的适度。 互联网金融会不断冲击金融业,使金融市场日益复杂,现有监管构架会越来越力不从心。 如何监管复杂金融市场
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创新而带来的复杂性,如何监管,西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2008年金融危机后,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的主要发达国家都进行了监管方面的反思,并积极推动金融监管改革。全球主流监管思路已经开始转向基于目标的监管构架,包括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和商业行为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往往由中央银行负责,关注宏观系统性风险,目的是保护金融的基础设施,确保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这包括对支付系统、短期和隔夜信贷以及货币供给的管理。
为实现市场稳定的监管目标,往往需要央行对市场进行干预,并成为交易的对手方。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央行以最后贷款人和流动性提供者的身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了救助。尽管侧重宏观集成数据,对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宏观审慎监管仍需做直接监督,包括实地拜访。 微观审慎监管,是对微观个体进行监管,目的是防止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微观审慎监管往往基于法规和会计标准,具体监管手段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内部控制、记录保留、风险评估和关键在职人员的资格等做出要求。 商业行为监管的重点是保护消费者。这主要源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地位的不平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因此要受到保护。这方面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对利益冲突和风险等都进行披露,对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产品和服务适合客户需求,并要承担信托责任。商业行为监管涉及对法律法规条款的解读。
基于目标的监管构架,不会被行业或机构隔绝,相较于功能监管或行业监管,更加适应复杂的金融市场。
监管方面的一个反面例子是美国。美国的金融监管,被归于功能监管,但实际上是更具分割性的基于机构之上的功能监管。它针对不同金融功能分别设立监管机构,并负责该金融功能领域的机构的所有方面的监管。仅银行业监管就被分割成几个机构:货币监理署、全国信用合作社协会和美联储。
这种监管下,监管被按机构、行业或功能割裂,单个监管者没有动力对一个金融集团的整体健康进行监管,无法获取必要信息也无权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这种监管模式与当今全球混业经营的背景日益相悖。
应设置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和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这样,每个监管机构都可以跨行业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涵盖全部金融活动及功能。这种监管模式适用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流模式。
基于目标的金融监管构架,有单一监管者和双峰监管两种模式。单一监管者的构架简单,由一家监管机构负责所有金融监管。这曾经被认为是最优的监管构架,一度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发展的主要趋势。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双峰监管成为各国首选。英国在金融危机后将金融服务局拆分,分成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两个部分,并将审慎监管并入英格兰银行,与市场稳定监管一起成为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主体。美国财政部在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中,也将基于目标的监管作为推荐的监管体系。
目标监管适合于复杂的金融市场,有助于明确监管责任,充分共享信息以及对监管行动相互协调。单一监管者或双峰监管者的具体模式并不重要。 倒逼金融监管创新
西方由于监管不力,而陷入金融危机。中国在危机中独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