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 (对有影响力1-3万+情形 的人行贿罪) 5以下有或拘,并罚 6万 对非国家工2万+情形 作人员行贿 3年以下有或拘 挪用公款 挪用资金 非法3万 营利超时5万 5年以下有或拘 非法6万 营利超时10万 3年以下有或拘 行贿 100万; 50-100万+情形 5-10年,并罚 200万 100万+情形 3-10年有期,并罚 情节严重:非法100万,退还50-100万 营利超时200万;退还100-200万 500万以上; 250-500万+情形 10年以上、无并罚、没 数额巨大不退还: 非法300万 营利超时500万 10年以上有或无 5年以上有期 数额巨大非法200万营利超时400万 数额较大不退还:非法100万营利超时200万 3-10年有期 6.贪污贿赂犯罪相关要素的界定(第12-17条) (1)关于“财物”的范围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解释》第12条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明确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这是对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商业贿赂意见》)的吸收和发展。前几年,华东政法大学的薛进展教授和杨兴培教授在媒体上公开论战,分别赞同和反对将“性贿赂”作为犯罪纳入刑法。根据《解释》,有学者认为,对于支付嫖资、雇佣“三陪”等可以折算为货币的“性贿赂”,可以作为贿赂犯罪中的“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入罪。 (2)关于贪污、受贿的主观故意 《解释》对贪污、受贿的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早在2003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贪污罪就规定:“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这一规定在之后的两个著名受贿案件中得以应用和升华。刘志军受贿案中,丁书苗按照刘志军的指示用于疏通关系“捞”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的4900万元,尽管被骗仍被法院认定为贿款;雷政富受贿案中,雷政富因陷入“色情圈套”被敲诈勒索,让请托人以借款形式支付给敲诈者的款项,也被认定为贿款。《解释》汲取了这些理论和实践营养,在第16条中进一步将贪污受贿的“故意”界定为,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只要不及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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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退还的,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 “身边人”收钱行为的认定问题。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该行为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收钱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为此,《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受贿意见》)规定,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解释》对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受贿,在《受贿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或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或者分工实施共同占有此物的,按照共犯论处。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事中的授意和通谋,而《解释》规定事后明知,亦可构成受贿罪。
(3)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后受财)。
《刑事审判参考》第8集中有一个“事后受财”典型案例:陈晓受贿案。陈晓于1993-1994年先后3次接受其之前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帮助的李剑峰33万元人民币、15万元港币,一审法院以“李剑峰在事后给付陈晓钱财表示感谢而陈晓予以收受,这是一种事后收受财物行为”,认定受贿的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经公诉机关抗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为受贿罪成立且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此,陈兴良教授发表《没有事前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之定性研究》,认为“事后受财”不构成受贿罪,而张明楷教授则在其著的《刑法学》(第3版、第4版)教材中认为“事后受财”只要与其之前职务行为相关联的,构成受贿罪。《解释》显然采纳了张明楷的观点。也就是说,行为人不管是事前还是事后收受财物,只要主观上认识到财物与请托人的具体请托事项相关或者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说,“为他人谋取利益”基本已经虚化,基本上收受财物就会被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1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感情投资,二要件:特殊请托人,数额三万)。” 实践中可能出现 “感情投资”与礼尚往来、赠予难以区别的情况,对此,《解释》也采取了折衷的处理办法。《解释》1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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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反之,对于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时,不计入受贿数额。
“这些规定直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受贿罪的疑难之处,将会有效提高指控受贿犯罪的成功率、扩大成功指控受贿犯罪的范围,同时还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成为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利器。”这是陈兴良教授以上规定所作的评价。
(4)关于行贿罪限制从宽处理的具体规定(14条)
刑法修正案(九)限制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理,《解释》对其中的“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进行了细化。其中,根据实践的一贯做法和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解释》将“犯罪较轻”界定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解释》沿用了《自首立功解释》关于“重大案件”的规定,借鉴了《自首立功解释》等关于立功中规定,明确界定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5)与渎职犯罪并罚规则(贪赃而枉法)(17条)
刑法对牵连犯规定,存在并罚和从一重的立法模式,前者以保险诈骗罪为例,后者以徇私枉法罪为例。《渎职解释》规定 “除了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存在渎职犯罪的,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解释》沿用了此规定。
举例:入额遴选笔试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受贿罪并罚案例分析题。《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在押人员”的解释是“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这一规定把“在押”的含义理解为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尤其是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在押人员的认识上的疑问。实际上,对于“在押”,应作广义的理解。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处于人身自由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或剥夺,未依法释放的,都属于在押。其中在押解途中,包括司法机关立案、起诉、审判以后,对已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关押等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押解的途中,也包括司法机关还没有立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公民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现行犯、通缉犯、逃犯和被追捕人员,在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关押措施以前的过程中。
7.关于赃款赃物的追缴、追讨和罚金数额确定标准(18、19条)
《解释》第18条重申了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解释》第19条根据近年来《盗窃解释》、《敲诈勒索解释》罚金刑确定为犯罪数额的2倍以下、《食品刑案解释》、《药品刑案解释》关于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的规定,居中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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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倍以下的规定,既体现了对贪利型腐败犯罪的报应性打击,又考虑到罚金的可实际执行性。
8、关于解释的效力问题(第20条)
《解释》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是因为《解释》修改了此前《自侦案件立案标准》《挪用公款解释》《行贿解释》等多个司法解释文件的有关规定,故特别予以说明。
为今后办案需要,我将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制作成表格,需要的同志可以课后向我索取。今天就交流到这里,如有不当之处,还请多多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贪贿犯罪司法解释汇总表
序 1 2 3 4 5 6 7 8 9
司法解释全称(施行日期及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 日,法释〔1998〕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 年12 月19日,法释〔2000〕45号)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法〔2003〕167号)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法发〔2007〕22号)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12日,法发〔2009〕13号) 简称 贪污贿赂解释或
解释 自首立功解释 挪用公款解释 自侦案件立案标
准 财产刑规定 经济犯罪纪要 受贿意见 商业贿赂意见 职务犯罪自首 立功意见 立案追诉标准(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10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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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2号)
行贿解释 渎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12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
法释〔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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