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杭州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人):浙江东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中天·之江诚品 1.2工程地点: 西湖区,转塘镇,鸡山路与创意路交叉口西北。 1.3工程内容:中天·之江诚品消防工程。 1.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2、询标记录、中标人承诺;3、中标通知书;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联系单或文件;5、招标文件及修改、补充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6、甲方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会议纪要;7、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工程报价单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工程承包范围
3.1 承包范围: 纳入本次招标范围的所有工程内容(见工程主要内容) 3.2 工程主要内容(但不限于此)如下:防水套管预埋;消火栓系统设施及管线安装;喷淋水系统设施及管线安装;消防报警系统管线预埋及设施安装;防排烟通风系统风管、部件、风机安装;系统调试等等。
3.3 负责本工程顺利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3.4上述各部分材料、设备供货、运输、施工、成品保护,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交验等工作,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而进行的必要的其它工作。 4.主要技术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等最新相关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点型感烟火灾检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5-93 《点型感温火灾检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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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717-9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199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1-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5. 工期 5.1 工期要求
5.1.1 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若分期分批,甲方再约定具体时间。 5.1.2 竣工日期:与总包工期相一致 。 5.1.3 本工程应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须配合总包方及各施工方工程的工期,不得影响总包方及各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并按甲方的要求随时进场调整。 5.1.4 甲方可根据工程情况对乙方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
5.1.5 若乙方对本工程的执行与合同文件或甲方的指示不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由乙方负责。 5.1.6 若原定的竣工日期明显地因乙方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要求乙方优先完成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或加班赶工。乙方须无偿及无延误地对剩余工作遵从指示。
5.1.7 乙方不得因新增材料或设备的认质认价、非关键线路的图纸设计变更等理由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2 工期延长
5.2.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停电、停水、高考期间、现场情况等因素),同一期工程需保证工程连续施工,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但以下情况除外:1、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暂停或停止施工的(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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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2、其他经监理和发包人联系单签证同意的。
工期签证,乙方在情况发生后3 天内书面提出,若超过此时间补签,不予签证。 5.2.2 发生任何情况下的工期顺延,所涉及费用均不增加、不补贴。 6. 工程质量与验收 6.1 工程质量:
本工程需达到现行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的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并确保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若本工程对总包工程的质量要求大于合格标准,则需与总包工程的质量标准相同。) 6.2.验收
6.2.1本工程按现行国家、本地市及行业的规范及要求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应做好各项工程管理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主要材料的质保书或试验报告等各项资料。
6.2.2乙方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和验收报告时间:验收前 5 天由乙方提供完整的、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材料一式 6 份,甲方接到验收报告及完工资料后根据工程总进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6.2.3工程竣工,经质量验收评定,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的,按相关违约条款处理。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6.2.4工程完工未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
6.2.5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竣工 15 天内按要求提交竣工图 6 份。 7.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7.1 合同价款
7.1.1本工程采用下列 (2) 项约定的合同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预算及图纸范围内的内容实行总价包干,工程变更部分按联系单签证增减调整,招标、预算及图纸范围内未施工的内容按实扣除。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2)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中标价或双方确认的单价为准。招标、预算及图纸范围内未施工的内容在综合单价中按实扣除。
合同暂定总价为: 捌佰玖拾陆万陆仟捌佰柒拾玖元整(896.6879万元 ) 固定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乙方投标报价文件 (合同明细表需直接作为附件)
7.1.2 该合同价款已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中标示的所有内容,且应包含材料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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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进场费、仓储费、保险费、施工费、措施费、水费、电费、培训费、售后服务、管理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风险费等,以及有关的消防材料检测及试验费、消防设施及设备检测费、消防验收费用等,应包含施工过程中及直至交付使用时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7.1.3本工程的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已含施工期间各类的市场风险、人工材料涨价、分期分批施工、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的偏差、政策性调整、运输、二次搬运、主体施工质量和进度影响、场地环境、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分批加工、为保证交付进度及产品质量所采取的一切技术措施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工期。除发生实际未施工内容外,合同单价均不再调整。
7.1.4 本工程的甲供材料或设备的装卸、保管等费用按甲供材料或设备价格的1.5%计取。 7.1.5 甲定乙供材料类组成的综合单价,仅按甲方签证价调整其主材价及其相应税金,其余均不调整。
7.1.6施工用水、电费已含在综合单价中,该费用为包干价,由乙方自行与总包方协商并支付,无论实际费用为多少,甲方均不再进行补偿和增加。总包配合管理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总包方。
7.1.7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涉及有关市政、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电力、文明施工等工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7.1.8合同价已包括工程所涉采购材料及设备、程序、发明、工艺等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乙方若涉嫌或侵犯任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而使甲方蒙受诉讼、赔偿等,乙方须予以赔偿。7.2 工程结算
7.2.1双方约定按下列 (2) 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1)总价包干,工程变更按照联系单增减调整,但招标、预算、图纸范围内未施工的内容须按实扣除。
(2)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实际施工数量、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为准。 7.2.2 对于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综合单价: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b.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和合同组价原则确定。 c.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相应价格, 按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定额套用,组价口径按投标文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后调整。 d. 仅变更主材的按签证价计补价差及相关税金,其余均不调整。
7.2.3 结算提交时间和份数: 工程整体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后 30 天, 一式 3 份。 7.2.4 需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主要为(但不限于此):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询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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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澄清资料、施工合同、图纸审查及设计交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送审结算书及其详细
计算底稿、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联系单和签证单、开完工报告等。 7.2.5工程结算审计费用:以乙方送审工程造价为基准,审增部分和审减超过 5% 部分的审计费由乙方承担,按审增审减额的 5% 计。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8. 工程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无预付款。
8.2 乙方每二个月的二十五日前上报上二月工程月报表,经监理、甲方审定后,支付经审定后每两个月工程价款的 70% 。凭开工报告支付首次工程进度款。
8.3整体工程竣工,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并通过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合同总价的85%。
8.4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 。在支付结算款前,乙方必须提供齐全与结算金额一致的有效发票,且发票类型必须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8.5 留结算总价的 5%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付清剩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及质保金的具体约定按本合同第 14 条款。
8.6工程变更增加的合同价款不随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在结算审定后一并支付。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和交房,则每次付款按分期、分批次支付。
8.7 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进度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甲方应与乙方负责人就其原因进行协商,并约定后期改进事项,甲方有权延缓支付或按低于达到正常要求的付款比例支付。但如此类情况重复发生2次以上,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8.8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或监理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9. 甲方责任
9.1 指派 为甲方驻地代表,对合同履行、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需办理事宜。
9.2组织乙方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各施工方间的关系。提供施工图纸 套。
9.3本工程甲方委托 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进行监理,并指定洪春鹏 为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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