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依稀记得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雅典城邦的伯里克利强权统治,那可是发生在一个民主程度比今天很多西方民主国家还高的城邦;也记得斯巴达城邦的集体主义非理性城邦统治,为了一个无比优越强大的城邦能永远维续下去,女人成了无条件地供强者团伙“生孩子”的机器,而新生儿中身体羸弱者都要被立即处死!
在这种政治模式中,没有对决策进行表决或者得不到表决的人,必然是被公然歧视了,他们的偏好和利益没有得到表达。在个人主义的契约论模式中,被剥夺选举权的那些人的价值,因为被剥夺了选举权,所以不能在选举结果中得到反映。作为民主选举程序的标准论点——“个人是价值的唯一来源”,也适用于广义选举权的论点,更一般的,适于作为个人政治平等的论点。
关于对价值判断标准的另一个论述,我觉得比较隐晦。那是一种“退出”选择权,每个人享有的最高权利,而且是能即时行使的。现代政治模式,或者说我们的政治意识,大概是忘了我们为什么要服从于霍布斯的“怪兽”(利维坦),我们是如何组成国家的。难道时间真的能冲淡一切?丛林中奔跑的原始人类,遭遇了周身的太多威胁,为了自我保存,他们耗费了太多的精力和时间,这个成本太大,所以他们都想得到庇护,而且是那种能给他们带来好处的庇护。海妖“利维坦”从天而降,它说我能“保全”你们,只要你们放弃某些权利给我。有些人觉得这种“交换”有利可图,他们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某些权利,组建了真正的“利维坦”,军队和政权出现了,最后国家也形成了。这就是霍布斯“丛林法则”对国家形成的解释,也是现代契约论民主国家的政治理论基础。罗尔斯已经论证,公正的第一原则是“最大的同等自由”。布坎南根据这一原则,提出了“退出的同等自由”权利。既然我们当初是认为有利可图才服从“利维坦”的,那么,只要现在我们觉得这种“交换”(放弃某些权利交换“自我保全”)不能给我带来正效应,我就可以随时退出这个交易系统。在回到过去,政府或者军队刚刚组建的时候,理想状态是一个一个的加入的,每个加入者都以他自己的利益衡量这种加入的收益,换言之,组成这种政治模式的价值来源只能是个体,个人成了价值判断的唯一来源。一旦我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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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团体中受到迫害或者利益遭到损害,我将会毫不犹疑地退出这个团体。但在现实社会中却不存在退出的同等自由!在书中,布坎南举了税收——福利的收益分析这个例子来说明“退出的同等自由”权利。
价值评判标准有了,而每个人都是价值的来源,如何来使这种不完全的同一价值标准有条不紊的运行,是布坎南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宪法的民主产权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怎么样形成的?换言之,秩序是怎么样形成的?秩序并不是自然进化的,也不是从结果来制定的。它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某人花了100元买一个实际价值只值50元的东西,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个秩序,并且这个秩序是有效的。秩序不会因为结果的“潜在不公”,或者出发点的不公平而失效,只要交换过程中双方是出于自愿的,那这个交易产生的秩序就是有效的。“契约论者逻辑认为,凡得到普遍同意的规则就是公正的。”([1]P138)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种秩序,宪法的民主产权制度,应该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它是“交换”过程中自发产生的;第二,它应该是出于自愿的,必须得到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只有这样的宪法,才能保障个人的民主、自由和政治平等;反过来,只有一致同意的实质“民主”才能确保政治权利的平等。宪法的作用,就在于限制集体或国家合理地剥夺个人。“我的论点是,只有在个人自由本身具有价值,同时在有效的政治平等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民主’才能具有评价的重大意义,而只有宪法的条文规定能约束或限制集体政治行动的规模和程度,政治平等才能得到保证。”([1]P252-253)这里,布坎南也再次强调了政治规则公正的重要性。
只要是经过一致同意规则形成的宪法制度,就不能轻易更改。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治手段要遵守宪法,“用政治手段执行分配的调整首先必须严格地‘符合宪法’,也就是必须把调整作为社会秩序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制度”([1]P140-141)。第二,制定宪法需要一致同意,要民主;而执行宪法却要独裁,不可以再民主。布坎南认为判定某种宪法性的变化是否是一种改进的标准时说:“当所有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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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都受到相似的影响时,全体一致规则(the rule of unanimity)给我们提供的是关于什么是‘更好’的一个极弱的伦理标准,这个标准暗含在关于国家本身的那种个人主义的概念之中。”([3]P14)
现在,我们再来理解宪法的民主产权制度保障。宪法的,表示这种制度的权威性;民主的,显示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产权,说明这种制度在于界定“所有权”,给出你“有资格”拥有一项事物的凭证;保障,则说明这种制度需要一个强制执行力。只有政治、集体、政府或国家活动的范围受到可强制执行宪法的约束,才能阻止多数者依靠集体政治行动越过“公众性”界线去剥夺少数者。
现在,我们再来看第三个图解,布坎南对经济行为的重新解释就很清晰了。自由和市场是主线,这也是亚当·斯密所建立的古典经济学体系的中心(斯密还强调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有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主张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生产,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反对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同时,布坎南拒绝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并审慎看待经济政策改革:“维克塞尔声言,如果希望在经济政策里进行改革,要着眼于做出经济政策决定的规则,着眼于宪法本身。”([1]P23)对于宪法的改革,因为一致同意规则,需要很大的成本(这点在《同意的计算》一书中他比较了几种规则的成本)。国家是一个辅助性的工具,它保证自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规则变更。芝加哥学派(布坎南也属这一阵营)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市场是等同于经济的,因为‘市场理论(价格理论)能对一切经济现象做出充分的解释和阐述,技术和自由就足以决定市场结构,单凭自由进入就能保证良好的行为和绩效’,因此反对国家进行干预”。([7]P6)“市场机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权利的分散性,而政府的干预会导致权利的集中;在分散的权力下,市场机制会自动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的最大福利。”([7]P6)到这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可见一斑。
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前言中对自己的“主义”如是解说:“作为一个坚持社会契约论主义和工具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布坎南坚持了他的社会契约论立场。”([2]P70)这句话应该很好的总结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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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主张。
最后,我想提出一个问题:到底存不存在“共同利益”,而它该不该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布坎南说,他和罗尔斯以及所有类型的持契约论观点的学者,“都一样不愿意规范地以非个人主义标准来评价政治,也不愿意积极地把政治单单解释为利益矛盾各方面的冲突”。([1]P252)布坎南进而论证,“不符合意见一致尺度的任何规则的变更,其公正性或合法性必然求助于非契约论的评价标准,而这种标准必然根本上是非个人主义的或至少从任何可普及意义上说是非个人主义的”。([1]P252)换句话说,作为非个人主义的集体主义,必然不符合意见一致尺度标准,所代表的利益必然也只是某个团体剥夺另一个团体。那么,具有一致尺度标准的人民利益(共同利益)至少不会是属于集体主义的!我要开始寻找答案。
写在2011年的最后一个晚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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