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跨国公司进行定义尚具有较大的偏差,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准确性;
第五,通过公司规模、地域分布情况、所有权结构、经营策略以及活动性质等多重标准进行综合考察,是目前对跨国公司进行详尽定义最为准确的方法。这种标准是美国哈佛大学R·维农教授经过多年考量后所提出的观点,通过各种指标数字的尽可能量化,同时排除掉发达国家当中中小型企业以及发展中国家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
基于此,联合国当中的“知名人士小组”为跨国公司进行了一个准确、普遍、通用的定义方式,即为:“跨国公司指的是在它们的基地所在国之外拥有或控制着生产或服务设施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不总是合股份的或私人的公司,它们也可能是合作社或国有的实体。⑤”另外,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当中进一步对跨国公司进行定义,即为:“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或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的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⑥” 2.跨国公司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的争论 2.1 跨国公司客体论
在这种观点当中,基本上否认了跨国公司在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地位,其主要观点认为跨国公司是由若干的法律主体组合而成,但是其本身在法律当中并不具备主体资格,因为无法以自身的名义独立享受或承担义务,跨国公司任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内部的各个实体进行承担。由于跨国公司没有国籍,因此各个分公司职能按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无法将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协调。另外,由于跨国公司必须通过国家的承认以及承担国际条约的义务,同时也享受国际条约的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国际法律客体。 2.2 跨国公司主体论
这类观点基于法律部门的有关法项,其中分为
⑤
耿利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J].政法论坛,2010,05(26):130-135. ⑥
祖辉.论公司僵局问题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判例研究,2013,03(15):43-46.
2.2.1 国内法主体
这种观点认为跨国公司在国内法的一些项目当中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理论依据当中认为跨国公司当中的各个分实体公司均为国内法覆盖内的个体,因此需要分别接受基地所属国、东道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跨国公司没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相关关系或者说直接承担国际法律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能力,仅仅是国内法的主体⑦。
2.2.2 国际法主体
这种观点认为跨国公司在国际关系当中的参与性较强,地区性司法实践当中已经出现跨国公司直接可以享受国际法当中的权利,承担国际法当中的义务。基本上这种观点成为了目前的主流观点,受到了部分国际法律机构以及部分地区的承认⑧。
⑦⑧
张辉.后合伙企业法时代的有限公司责任法[J].行政与法,2012,02(05):25-27.
李双,姜蔚.浅谈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的事前救济功能[J].政法论丛,2013,01(09):58-60.
三、跨国公司国际法律地位及其确定标准的辩明
从整体角度上来说,跨国公司是一种企业的联合体,虽然难以成为特定法律下权利以及义务的承担角色,但是与跨国公司中各个独立实体成为某些国际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或客体。之前提到,跨国公司本身不属于单独的大型公司,因此各个与跨国公司相关的国家要在本国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特殊性的规制以及整体协调。
母公司在跨国公司当中属决策中心,在母国政府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其主要承担着跨国公司在海外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任务⑨。国际法的覆盖面是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公共法律,而在这种关系当中,跨国公司应当承担一部分的权利与义务,例如跨国公司在进行海洋作业时,需要遵循所在地国家所参加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但是并不属于直接的权利及义务承担者。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国际法当中也仅仅作为被约束及被管理的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作为国际公法当中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跨国母公司并不具备国际公法当中提到的主体具备国际法行为能力与行为资格⑩。在与国际民商相关的国际私法体系当中,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有可能成为私关系的主体,并且可以承受并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是国际民商活动当中的重要参与者。在国际经济法当中,分为国家对国际经济法律活动主体进行纵向的管制,同时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横向的协调关系。在纵向管制当中,母公司可以成为直接承受者,接受管制行为,进而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当中扮演主体的角色。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虽然无法笼统的成为国际法律体系当中任何的一方,但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却可以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而成为国内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当中的主体。而跨国子公司由于受制于母公司的经济实体,在法律地位方面以自身的名义承担东道国的法人责任,无法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但是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⑨⑩
张学文.股东协议制度初论[J].法商研究,2010,06(28):111-113.
邢钢.美国与欧洲公司设立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0,02(26):77-79.
四、当前跨国公司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1.国际关系实践为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了可能性
在国际关系方面,二战以前世界各国的主要关系存在于外交以及战争等政治因素较为显著的领域,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当中的主要甚至唯一主体即为国家。当二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以及贸易方面的迅猛发展使得跨国公司一跃成为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参与者之一,而跨国公司参与的凭借就是靠着强大的经济实力逐渐取得国际地位与话语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不仅可以使得自身能够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还能够对国际政治关系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在横跨多个国家与地区的经营过程当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这些财富能够轻而易举的影响某个或多个国家的政治方向。根据资料当中记载,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与地区当中,国内生产总值能够高于跨国公司盈利额的仅有10%,在全球100强经济主体当中,跨国公司占据了半数以上的位置,因此其投资方向及比例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的任意一个经济体系当中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二,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所有利益,将会采取经济冲击的办法,对东道主国的政治导向与舆论导向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在东道主国都会拥有大量的土地,并且会在当地雇佣大量的劳动力,因此能够轻而易举的影响东道主国的经济趋势。跨国公司会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扶持支持自身的政府并推翻已有的政府,例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就在1973年将智利当时的阿连德政府推翻,进而引发了席卷全国的军事政变;第三,在跨国公司产生世界范围影响的初期,仅仅涉及到了普通的国际政治关系,其中包含了海洋、空气、空间以及外层空间的范畴,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经营后,跨国公司演变成开始影响到政治以及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国际关系,并且在这些关系当中都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而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主题地位。基于上述条件不难看出,跨国公司在目前的世界经济与政治关系当中能够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因此应当将跨国公司列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这一定位也能够满足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2 国际立法实践呈现确定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趋势
正是因为前文当中所提到的跨国公司能够在国际政治以及经济活动当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当跨国公司过于追求自身所获得的利益时,将会对全球经济、
资源、环境以及老公等方面滋生出大量的消极因素,而这些问题出现时,通过各国或各地区当地所具备的国内法根本无法做出有效的应对,这时就需要国际法以及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制裁。基于上述背景,部分具有国际化背景的地区国际组织提出了一系列针对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199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质检投资争端公约》,1976年经合组织提出的《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的宣言》,1977年ILO提出的《关于跨国企业和法的“解决纠纷”职能》,这些行动守则的提出能够解决跨国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的问题,但是却有可能产生新的冲突,进而导致大量的上访情况发生。 3 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
公民对司法信心下降的原因在于,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正常工作程序的同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篡改,通过手中的权力进行非法获利,并且将司法结果进行根本上的逆转。这样一来,将会导致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法律争端的现象将掺杂着很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因此我国主要负责反贪的检查机关反贪部门与中央纪律委员会在近几年当中着重查处反贪现象,将具有贪污事实与历史的高官予以查处,以此来净化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使得我国的法律真正成为公正、公平、公开的天秤。
4 媒体对错误判决的报道,加重了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兴媒体成为了目前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网络、电子报纸以及4G通讯使得信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范围进行扩散。由于网络的公开性与隐匿性,以及任何人能够在任何地方对互联网的资讯进行查询的特点,导致许多错误的理念能够顺畅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例如杜培武等案件的相关报道就曾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冤假错案范例。现代媒体对这种判决失误的报道进行大肆宣扬,一方面能够督促司法部门进行自我反省与整顿,但是另一方面也会无形增加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这种质疑进行延伸与发展后,民众在遇到需要法律解决的纠纷问题时,将不会再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而是转为采取其他的途径,例如上访、静坐等对社会影响较坏的方式。从侧面来看,这也是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政府权威的一种恶劣影响形式,使得民众对我国司法部门的信心一落千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