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合规性评价报告 - 图文(3)

2019-04-02 22:04

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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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3-6、10、13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符合 针。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制度、检查,人员培训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合格上岗 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安全生产法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制度、检查,人员培符合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训合格上岗。有消防标力。 志,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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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人员无违章,配合检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查,无事故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安全生产法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执行规定 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26 嘉兴市安全生产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条例 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符合 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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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 嘉兴市安全生产条例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负 要求 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责安全生产,履行职务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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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 嘉兴市安全生产条例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过培训,从业人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安全 实施情况 是 符合 否 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使用,有应急救援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案,已备案。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发包方、出租方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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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摘要 实施情况 是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即无事故 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符合 否 27 嘉兴市安全生产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条例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人员已培训,仓库有制符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度,责任人明确,物资门负责。 分类存放,消防设施齐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全,无明火使用,消防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通道畅通,无事故 28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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