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合同提纲(2)

2019-04-04 22:49

竞天公诚-2002/11/05

承担责任。

案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甲和乙两个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28%的利息。

本例,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以联营的合法形式掩盖非金融机构进行借贷金融业务的非法内容,目的是获取高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禁止性规定,该“联营合同”应确认无效。

案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甲和乙赌博,乙输给甲3000元但无钱支付,双方订立了赌债还款合同。 本例中,赌债合同是否无效,法律没明确规定。由于赌博是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违法行为,对赌债不应支持,应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外商甲与我国乙公司成立了合资企业丙,双方约定,在验资工作完成、丙公司成立后,甲将资金抽走,以后由乙独家享受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本例中,甲与乙的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关于股东或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6) 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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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钢筋的合同,每吨价格为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后因钢铁产品行情跌落,甲认为吃亏了,以对市场行情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本例中,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误解。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前景做了错误判断,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甲不得以此为借口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案例2

甲公司是建设单位,将一个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后因甲的法定代表人携巨款潜逃国外,下落不明,甲不能付款,乙停工。

本例中,甲的法定代表人携巨款潜逃因此不能支付工程款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甲和乙都没有预见,而不是误解。该合同不能以误解为由予以撤销或变更。

3、合同的履行

(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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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A. 代位权概念: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计,

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B. 代位权成立要件:

a.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须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c.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d.须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可能 C. 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须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即代位权须经法院裁判始能实现。

撤销权(《合同法》第74,75条)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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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撤销权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之行为,有

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权利。 B. 客观要件:

a. 须有债务人危害债权之行为:《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三种减少财产的行为为撤销权之标的。 b.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c. 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d.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C. 主观要件:债权人之恶意,受益人之恶意。

D.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的解除

分为三种情形,协议解除,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第94条第1款),违约行为(第94条第2至4款) 《合同法》第94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违约责任

(1)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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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A. 实际履行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责任方式。 《合同法》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B. 赔偿损失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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