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天公诚-2002/11/05
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A. 一般情况:二年(《民法通则》第135条) B. 特殊情况:一年(《民法通则》第136条)
C.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四年(《合同法》第129条)
(2) 诉讼时效的中止 (3) 诉讼时效的中断
7、常见合同争议
(1)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43条
A. 恶意缔约,例证:电脑工程师根本无意将其专利转让给W公司,
却煞有介事地与该公司洽谈技术转让合同,并讨论各种细节,花费很多时间,至使该公司丧失了受让恰当技术的良机,遭受损失。 B. 欺诈缔约,例证:甲故意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出卖乙的电视机给丙,
但后被丙识别,双方未签订合同。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 C. 违背诚实信用,例证:顾客甲入某一商店,该商店明示指称该顾
客盗窃了该商店的商品,该顾客明确否认,但遭该商店的强行搜身。
(2)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
权限、或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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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客观上形成可依赖的理由,构成上述表象不论被代理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启示:公司应该明确各部门,各经理工作权限。授权委托书权限部分应该尽可能清晰。
8、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有部分是间接故意即明知不负责任会造成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
客体:国家利益
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A. 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签订购销合同而被诈骗
B. 对供方销售的以次充好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应检查而未检查,擅自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致使被诈骗
C. 被骗后,对质次货劣的商品,不及时采取措施,延误索赔期或者擅自决定不索赔,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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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同上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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