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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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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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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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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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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