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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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 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 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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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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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理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 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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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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