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第四章 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各业务机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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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在局域网上建立局机关系统内的环境信息报送、审查平台,方便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报,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二)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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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四)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章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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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通常于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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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对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环境信息举报调查制度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举报内容。本局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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