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十三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和监查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环境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信息的发布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自贡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自贡日报; (四)自贡电视台; (五)自贡人民广播电台; (六)本单位公开栏;
(七)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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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信息发布的协调
(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共同参与、协作、开展的环境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二)本局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三)局办公室初审时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本局发布的环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章 环境信息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 本局成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局领导、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2至4人。
第五十一条 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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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检查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三条 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本局设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个、监督电话2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813-5509171、5509189。
第五十四条 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信息公开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环境信息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环境信息公开费用的; (三)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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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或者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环境信息保障制度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第六十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将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
(二)负责处理行政相对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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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拟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提出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初安排意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发布年度报告;
(六)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七)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局将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本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十六条 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应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
第六十八条 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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