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3)

2019-04-05 13:17

嘉兴旭辉广场建安工程成品保护方案

4.3成品保护组织分工及责任

4.3.1项目经理金世嵘、项目技术负责人孙忠超。

执行公司有关文件,主持有关人员进行编制《成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生产,配置资源,保证工程成品保护的活动顺利进行。对本项目成品保护负直接责任。

4.3.2生产经理金美荣、安全员蔡正华:

协助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成品保护措施》,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成品或半成品进行检查,对现场成品保护人员的组织安排以及管理负直接责任。

4.3.3技术、质量、材料员和施工员:

协助项目部领导编制各分项工种详细具体的《成品保护措施》并实施,参加对现场成品或半成品的检查,负责各自分项工种的成品保护人员的安排管理,制订成品保护制度,以及所损坏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修复和纠正措施。对本工种的成品或半成品管理负直接责任。

4.3.4结构、装修、水电队:

负责落实《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各自分项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专职成品保护人员进行挑选安排和管理,教育所有施工人员提高成品保护意识,加强成品保护工作,坚决与损坏成品的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现场的成品半成品的直接保护负直接责任。

5.成品保护部署

5.1成品保护责任划分 5.1.1现场材料保护责任

由项目经理部采购的材料、半成品、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经理部材料部门负责保管,现场经理和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协助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发送到外包单位的材料、半成品、设备,由各外包单位负责保管、使用。

5.1.2结构施工阶段的成品保护责任

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主要成品保护责任人,水电配合施工等专业队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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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建项目的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水电等专业施工项目完成并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后,必须向土建分包单位进行交接。对于一些关键工序(钢筋、模板、混凝土浇筑),土建、水电安装均要设专人看护及维修。

5.1.3装修、安装施工阶段的成品保护责任及管理措施

装修、安装阶段特别是收尾、竣工阶段的主要的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是装修分包单位,设备的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是水电安装的分包单位。土建和水电施工

必须按照成品保护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在工程收尾阶段,装饰分包单位要分层、分区设置专职成品保护员,其它专业分包队伍必须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入户作业交接单”并在填报手续齐全经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方准进入楼层作业,否则成品保护员有权拒绝进入作业。施工完成后要经成品保护员检查确认没有损坏成品,签字后方准离开作业区域,若由于成品保护员的工作失误,没有找出成品损坏的人员或单位,这部分损失将由成品保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赔偿。

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主要指土建与水电,不同外包单位间的工序交接)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在各分包单位之间进行,项目经理部起协调监督作用,项目经理部各口负责人要把交接情况记录在施工日记中。

接受进户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吸烟。如作业用火,必须取得动火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所有入户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成品保护人员的监督。

分包单位在进行本工序施工时,如需要碰动其它专业的成品时,分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项目部经与其它专业队伍协调同意后,在其它专业派人协助下施工,待施工完成后,将恢复其成品。

项目部安排进度计划时,防止工序倒置和不合理赶工期的交叉施工,以及采取不当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互相损坏、反复污染等现象的发生。

项目部对所有入场人员都要进行定期的成品保护意识的教育工作,依据合同、规章制度、各项保护措施,使所有施工人员认识到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是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从而保证自身的切身利益。

5.2成品保护部署

5.2.1根据本工程特点合理安排成品保护人员分区划片,定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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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加强成品保护措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施工人员都认识到成品、半成品保护的重要性。

5.2.3楼口设成品保护队员查验出入证明,严格执行出入制度。无证人员不得进入楼内。

5.2.4加强消防工作,严格控制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必须进行封档,(有用火证后方可作业)防止飞溅污染损坏成品。

5.2.5需要拆改的要有拆改证明,无证不得拆改,成品保护队员监督检查野蛮施工。

5.2.6维护环境卫生,禁止楼内大小便,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做好文明施工。

5.2.7楼口挂设提示牌,警示牌,提示大家注意成品保护。

5.2.8项目责任师在交底中,必须涉及成品、半成品保护内容,明确成品保护责任。

5.2.9对加工件及设备,成品库必须设专人负责并建立验收库台帐和领退手续台帐。

5.2.10从生产安排上要研究合理的工种、工序搭接,并以此组织施工,以利于成品保护工作。

5.2.11安装工程坚持以上至下的原则。

5.2.12分包单位对自己施工项目以及相关分项工程项目的成品保护有直接责任,在签订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明。

6.成品保护措施

6.1施工测量工程

6.1.1土方开挖过程中,对定位轴线引出桩、标准水准点等,挖土时,必须注意保护,经常检测和校核其位置的正确;基坑水平标高和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应经常校核。

6.1.2加强现场内的测量桩点的保护,所有桩点均应明确标识,防止用错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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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一级控制点桩位保护

6.1.3.1 测量定位控制点布置在边坡破坏范围之外,防止边坡位移影响控制点的准确性。

6.1.3.2 测量控制点周围3m范围内不得穿过任何地下管线、堆放重物,防止破坏桩点。

6.1.4 二级控制点桩位保护

6.1.4.1 桩点四周砌筑120mm 厚粘土砖围护墙,外围尺寸2m×2m,高0.3m,内部浇筑混凝土固定桩点。

6.1.4.2 任何暂设的设置、物资的堆放不得影响测量控制点之间的通视。 6.1.4.3 测量控制点周围3m范围内不得穿过任何地下管线、堆放重物,防止破坏桩点。

6.2桩基施工成品保护 6.2.1灌注桩成品保护

a.钢筋笼在制作、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变形措施。钢筋笼吊入桩孔内,必须牢固确定其位置,防止上浮。

b.灌注桩施工完毕进行基础开挖时,必须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防止桩的位移和倾斜。并检查每根桩的纵横水平偏差。

c.在钻孔机安装,钢筋笼运输及混凝土浇筑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的轴线桩,高程桩,必须经常予以校核。

d.桩头外留的主筋插铁要妥善保护,不得任意弯折或压断。

e.桩头的混凝土强度在没有达到5MPa时,不得碾压,以防桩头损坏。 6.2.2静压桩成品保护

a.预应力管桩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能运输。 b.预应力管桩在起吊和搬运时,要求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平稳并不得损坏。

c.预应力管桩的堆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不均匀下沉。

2.垫木与吊点的位置应相同,并应保持在同一平面内。 3.同桩号的桩应堆放在一起,而桩尖应向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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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层垫木应上下对齐,最下层的垫木应适当加宽。堆放层数一般不宜超过4层。

d.妥善保护好桩基的轴线和标高控制桩。不得由于碰撞和振动而位移。 e.静压桩时如发现地质资料与提供的数据不符时,必须停止施工,并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f.在保留及樟树缘附近进行静压桩时,必须会同甲方、监理、设计单位等位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施工时应随时进行观测,确保避免因静压桩而发生安全事故。

g.压桩完毕进行基坑开挖时,必须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防止桩的位移和倾斜。

6.3土方工程

6.3.1土方开挖及护坡

a.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等,在进行挖运土时,不得撞碰、损坏。必须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必须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b.土方开挖时,必须防止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及时与设计单位或甲方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

c.土方开挖采用机械大开挖,为避免超挖碰动管桩,必须根据设计要求,预留30cm土层,紧随挖土机清除预留的土层,在挖土清除过程中,必须防止扰动土层。

d.基坑边坡施工完毕后,在围护基坑周边距离基坑边缘1500mm范围内不得堆放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6.3.2回填土

a.回填土施工完毕的每一层都必须防止被雨淋或者被水浸泡。 b.最后一层回填土施工完毕后的三天内严禁被水浸泡。

c.当回填土施工的过程中如遇到雨天,必须将已经回填的部分进行覆盖。 6.4临水、临电、临建工程

6.4.1作为临水、临电等使用的材料,运进施工现场的成品,例如: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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