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 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 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 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将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
杂客体 。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机客体、选择客体。
根据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危害为标准,可以将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犯罪 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可能 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对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 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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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
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有如下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犯罪行为人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事实。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有意识,有意志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表现于外部的事实特征,因为我国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独立的共同要件,所以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不具备客观方面,就说明不存在社会关系,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也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成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其他要件也就无从谈起。对于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2)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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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在有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之分的犯罪中,不同形态的区分,其标准也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部表现即客观化,犯罪意图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考察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为正确判断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 (5)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量刑。
就不同的犯罪而言,有些犯罪之所以分属不同的犯罪,规定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由于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
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支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活动,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必须是受人的意志和意识的支配的。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价值评价的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特征。 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 (一)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就不能构成 。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就行为人自身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万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四肢或五官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由工具的某种属性犯罪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水、火、雷电等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是当为而不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
总和。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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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义务以外,还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来履行。 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1)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危害行为虽然只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之一;但却是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均有危害行为这一要素。虽然不同犯罪构成中要求的行为形式不同,但任何犯罪构成都要求以危害行为为必要条件,没有危害行为,任何犯罪构成都不存在,这说明了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 (2)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相对于哲学范畴的结果,属于特殊结果,但它必然具有结果的一切特征,因而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一种事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任何客观事实的存在,其成因只要不是危害行为,就不是危害结果;没有危害行为就谈不上危害结果。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是作为定罪依据或认定犯罪完成形态是否成立之依据的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起影响作用,主要是作为量刑依据的结果。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这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无论其表现为何种具体形式,只要是事实,而且是危害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危害结果。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主要对理论和实践意义较为重要的危害结果的三种分类: (一)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
以危害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 非构成结果表现为:
l、存在于未遂犯或者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将危害结果划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有利于正确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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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物质性结果一般来说是有形的,可测量确定的。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的划分,有助于全面认识危害结果,也有助于对非物质性结果作深入研究。 (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起确立了行为人对待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应负刑事责任的主张是错误的,是客观犯罪的观点。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实施的。在刑法上,它们并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只是少数犯罪,才将它们作为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即它们是选择性的客观要件 。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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