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器2012年度工程销售合同-适用于企业组织

2019-04-05 14:13

合同编号: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XX电器2012年度工程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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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以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名词解释

1.1 XX品牌产品:甲方销售并授权于乙方在甲方指定销售区域内经销的由甲方生产制造并冠以“XX”、“XXX”、“XX”等品牌字样及注册商标的全部产品(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源热水器、壁挂炉、五金洁具、陶瓷卫浴等产品及其配件产品)。

1.2销售区域:甲方在合同年度内划定并授权乙方有权以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销售XX品牌产品的特定区域。销售区域以国家行政区域划分为参考,由甲方划定具体范围,且甲方有权对销售区域做与行政区划不同的调整。

1.3工程商:指经甲方有效许可授权,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按照专属经销制度,以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接受甲方管理,并对该销售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执行甲方工程销售政策的自然人或企事业组织等【注:工程商非代理商,其仅限于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予以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未经甲方的有效书面授权及销售区域内代理商的许可,工程商不得以承接工程订单之外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分销商、进行渠道经营等)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

1.4经销期限:甲方授权乙方具有经销XX品牌产品资格的存续期限。在经销期限内,乙方具有XX品牌产品工程商的资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经销甲方XX品牌产品。乙方的经销期限可在期限届满后经合同续签或甲方书面确认等形式予以延长。

1.5专属经销制度:指XX品牌产品为同类别产品中唯一的经销品牌,须予以专门经营销售,无论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内或区域外,但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乙方均不得另行代理、销售、推广、宣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与XX品牌产品经销构成任何竞争。甲方的工程商等及其关联企业均需无条件地遵守专属经销制度。

1.6窜货行为:指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其指定销售区域外的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主动或被动、批量或零售地销售XX品牌产品的行为。另乙方不从甲方处进货而在甲方授权渠道以外选择其他渠道进货的,也一律视为窜货行为。

1.7工程订单: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为建设装修工程项目而进行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订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为在建项目统一订购产品的订单【注:该等订单产品可为需由甲方根据乙方具体订购要求予以特别生产供货,而非甲方投放市场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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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1.8工程报备:指乙方在授权销售区域内或区域外承接工程订单的,均须事先向甲方进行工程报备并提交工程相关资料。如同一工程项目有数个甲方代理商、分销商、工程商等经销商均进行工程订单报备的,则由甲方根据各经销商在甲方处申请工程报备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确定第一位报备的经销商具有工程投标权,并为该获权经销商设定一个投标期限;如获权经销商在限定投标期限内无法有效开展投标工作或中标工程订单的,则甲方有权取消获权经销商的工程投标权,并在其他报备的经销商中另行选择工程项目投标人。

第二条 经销关系

2.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具有甲方工程商资格,其经销期限与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

2.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授权销售区域为: 山东青岛 ;在此销售区域内,乙方作为甲方的工程商具有承接工程订单予以经销及推广XX品牌产品的权利,并且不得代理和经销与XX品牌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品牌的产品。

2.3甲方可根据自身销售工作开展中渠道开拓和市场推广的需要,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物资、政策支持等,支持的手段和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得无理干涉。

2.4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而建立的关系为就XX品牌产品的卖方与买方的关系,而非其他合同关系。乙方须对其经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法律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5甲、乙双方之间的经销关系及乙方的工程商资格自合同经销期限届满之日或乙方因违规而被甲方撤销工程商资格之日起终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经销合同。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甲方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制定或调整与工程销售、市场营销、价格体系、渠道管理等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其授权销售区域内予以执行。

3.1.2甲方有权在销售区域内统一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乙方的一切销售行为,并要求乙方执行甲方部署的各项活动,且甲方有权对乙方上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并对乙方操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于检查确认的乙方不合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限期整改。

3.1.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销售区域内XX品牌产品的销售情况、甲方各项支持的实际落实情况、产品宣传推广情况等,且有权要求乙方以有效的方式提供销售区域内产品及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区域内XX品牌产品的售价、折扣、促销、市场反馈、其他同类产品、假冒及侵权情况、潜在市场需求等一切相关信息)。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甲方政策制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纠正解决并视情况直接采取扣减保证金、减少或取消折扣返利直至罚款、暂停或取消乙方工程商资格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3.1.4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护其销售区域的市场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或修订并公布相关市场管理规定,以促进各销售区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1.5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遵守合同约定及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积极维护乙方经销甲方XX品牌产品的权利。

3.1.6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按时供货。如因市场需求增加而影响供货,则由甲乙双方协调并尽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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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乙方需求。

3.1.7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均符合国家及行业颁布的相关质量标准,如经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或甲方检验并书面确认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将按照行业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维修或调换。如甲方供应的产品系根据乙方特殊需求而生产制造的,则甲方保证该等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相关技术、规格要求。 3.1.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乙方授权销售区域内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要求的合理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仅限于甲方在该区域内首次上市销售的新产品【注:如检测对象非甲方投放市场的标准化产品的,则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报销该费用时应提供抬头为“XX电器有限公司”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发票或正规收费凭据。

3.1.9甲方保证全面兑现由甲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但甲方公司名下的员工个人所做的任何保证承诺,如未加盖甲方公章的,一律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3.1.10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比例向乙方返还销售奖励,且经乙方书面请求,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资金(银行)专用额度证明之副本或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事务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其始终处于合法存续、合法经营的状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年检、纳税申报等各项法律手续。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成为非法经营的,则乙方除须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避免甲方及XX品牌产品受到不利影响之外,须接受甲方的处罚措施并赔偿甲方为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3.2.2甲方根据其销售政策而为乙方提供的资金、物资及其他支持的,乙方须用于甲方指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还该等支持。

3.2.3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专属经销制度及其他各项销售政策、渠道管理、价格管理、制度规范等,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甲方管理,且不从事任何有损甲方XX品牌产品声誉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市场支持政策直至取消乙方工程商资格。

3.2.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善销售管理工作,且不得有如下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A、借款、借货或销货给甲方人员;

B、经销由甲方人员通过非正常渠道调货提供的货物;

C、向甲方人员现金支付货款或将货款汇入未经甲方盖章确认的银行账户内。

3.2.5乙方保证仅限在甲方指定场所、指定用途使用甲方提供的样机、展台、展柜及各种终端物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移作他用或在其他场所内使用。

3.2.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合同范畴以外的任何行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关系仅为卖方与买方的关系。

3.2.7如乙方因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合同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经销商资格,或者双方经销关系终止的,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按照甲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且自经销资格取消或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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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乙方不得再以甲方XX品牌产品工程商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甲方就此保留相关的追诉索赔权。

第四条 产品供应及付款

4.1定货:

4.1.1乙方须按照《产品定货单》的要求详细填写其定货产品的型号、类别、数量、价款、提货日期等信息并签字加盖乙方有效印章【注:如乙方定货产品非甲方投放市场的标准化产品的,则乙方须随定货单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产品技术、规格、材质文件及图纸等】。产品定货单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须在甲方指示时间内按甲方要求的付款比例将预付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汇款凭证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预付款和汇款凭证当日该产品定货单即时生效。

4.1.2乙方向甲方发出的订单一经甲方接受的,除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意更改的,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订单内容,否则更改无效且乙方须承担为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含预期可得收益损失)。 4.2交货及运输:

4.2.1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地点为:甲方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开发区的仓库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自货物交付运输公司或乙方指定提货人提货并在甲方发货单据上签字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4.2.2本合同全部产品的交货时间以双方签署的《产品定货单》或双方其他约定中载明的交/提货时间为准。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准时提货的,甲方有权解除订单并扣留货款以赔偿甲方损失。

4.2.3乙方指定提货人的,须将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乙方印章告知甲方;如信息变更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告知变更生效的时间及内容。如提货人信息与乙方书面通知内容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2.4乙方或乙方指定提货人,或运输公司在甲方处提货时,须现场对货物数量、货物外观及包装、货物完整度等进行检查核对,如有异议须即刻提出,否则在发货单据上签字的,即视为甲方交货数量准确、货物无破损、货物包装完整。

4.2.5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原则上乙方承担,如乙方达到甲方相关政策标准的,亦可由甲方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 4.3产品退、换货:

4.3.1乙方的任何退货或换货均须按照甲方有关的退、换货规定或标准执行。

4.3.2甲方产品如无质量问题的,原则上均不允许乙方退、换货。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的,须提供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经甲方确认产品确实达到换货或退货标准的,由双方办理退货事宜或由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相同数量的相同型号的合格产品以替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应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合理期限内退回甲方。有关退货的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4.3.3如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提交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认定。如检测认定质量合格的,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认定质量不合格的,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4.3.4如乙方认为甲方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向甲方索赔的,须于提货(含:甲方处提货和承运人处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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