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监?2007?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地方铁路协会:
为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路风工作,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按照执行。前发《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4?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路风监察通知书
2.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样式 3. 路风监察臂章样式 4. 路风监察名章样式 5. 路风事件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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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路风问题经济处罚(罚款)通知书
铁 道 部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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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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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㈠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㈣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㈤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㈥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㈦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㈨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路风监察人员职权
㈠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㈡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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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㈣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㈤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 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㈤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 (附件3)。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 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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