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风管理办法(2)

2019-04-05 14:14

第三章 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三条 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㈠以车谋私

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㈡以票谋私

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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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㈢乱收费乱加价

⒈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⒉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⒊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⒋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㈣勒卡索要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㈤粗暴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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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⒉有意设臵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⒊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⒋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㈥违规经营

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㈦违规贩运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 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五条 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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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

㈡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

㈢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

㈣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㈤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㈥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㈦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 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 ㈠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㈡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㈢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㈣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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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㈤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㈥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

㈦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㈧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 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㈠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㈡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㈢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㈣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㈤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㈥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

㈦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㈧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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