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扩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序号 管线名称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深人行道下 0.5 0.4 0.7 0.4 0.5 0.2 度(M) 车行道下 0.7 0.5 0.8 0.7 0.7 0.2
第六章 环境保护
5 给水 管线 0.6 0.7 6 雨水排 水管线 0.6 0.7 7 污水排 水管线 0.6 0.7 1 电力管线 2 电信管线 3 热力管线 4 燃气 管线 0.6 0.8 第二十九条 规划目标
1.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国家三级标准。 2. 地表水水质符合IV类水体标准。
3.产集聚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5dB,交通噪声小于70dB。
4.产业固废物综合利用率最终达到95%。生活垃圾作填埋、焚烧以及作为有机肥(包括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下面的 净距(M) 管线名称 上面的 管线名称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直埋 电信管线 管块 直埋 电力管线 管沟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车 铁路(轨底) 0.15 0.5 0.15 1.00 1.00 0.5 0.5 0.15 1.00 1.20 0.5 0.5 0.15 1.00 1.20 0.15 0.5 0.15 1.00 1.20 0.5 0.5 0.2 1.00 1.00 0.5 0.5 0.25 1.00 1.00 0.5 0.5 0.5 1.00 1.00 0.5 0.5 0.5 1.00 1.00 0.15 0.15 0.15 0.5 0.15 0.5 0.15 0.5 0.25 0.5 0.25 0.5 0.5 0.5 1 2 3 4 5 电信管线 直埋 0.25 管块 0.25 6 电力管线 直埋 管沟 属此类的生活垃圾),也可以逐步实行分类处理,进行分类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给水 管线 污、雨水 排水管线 热力 管线 燃气 管线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1.大气污染治理与控制
在产业区集聚区采取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和措施,采用清洁工艺,限制燃煤含硫
0.15 0.4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0.5 0.15 0.15 0.15 0.15 0.5 成分,实行集中供热。
2.水污染治理与控制
产业集聚区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对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率在100%。 产业废水应经企业内部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方能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医疗卫生机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需经处理和严格消毒后方可排放。 排污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处理设备,尽力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产业集聚区开发和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噪声控制
产业区内禁鸣喇叭,减小噪声污染,噪音达标区要求覆盖面积达到90%,城区交通干道噪声控制在50-70分贝。
4.固体废弃物处理
生活垃圾要求通过垃圾箱收集后运到远离市区的垃圾处理场作填埋处理。
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尽量充分利用,暂不能利用的部分,在进行贮存和填埋处理时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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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规划措施 1.产业集聚区布局
工业用地分片集中,一、二、三类工业逐次过渡。
统一规划,实行集中供热,污染物集中处理,尽可能降低成本。 2.绿化布局
废气防治:工业区和生活居住区、行政办公区间,设置隔离防护林带(种植抗解毒能力强树种)。在生活区、行政办公区内设置净化能力强树种。
粉尘污染防治:粉尘污染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间设置高大乔木林带,阻挡吸滞粉尘。 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污染区周围设置较宽防护林,与生活区之间设置几条窄林带,较宽隔声带。
第三十四条 环卫设施 1.公共厕所
第七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固体废物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清运至原阳县垃圾处理场填埋处理;建筑垃圾由指定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各自的清运责任;工业固体废物在环卫单位统一收集处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危险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专门进行密闭收集并焚毁。
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m,
第三十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环境空气质量分区
一级环标准区:西关排河流域及两侧防护绿地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区:包括安置区,商业、行政中心区,一类工业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区:产业集聚区规划中确定的三类工业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三级标准。 2.水环境控制区
IV类水体控制区:产业集聚区地表水水质达到IV类。 3.噪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标准控制区域:主要为西关排河流域及两侧防护绿地,控制指标为昼间50dB(A),夜间40dB(A)。
一类标准控制区域:包括安置区、文教机关单位的区域,控制指标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二类标准控制区域:包括居住、商业、一类工业混合区,控制指标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类标准控制区域:包括工业区、车站等地,控制指标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类标准控制区域:包括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控制指标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以500--1000m为宜。
规划结合集聚区功能分区,考虑集聚区实际情况,分片区布置公共厕所,至规划期末集聚区共规划公厕4座。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②独立式公厕与相邻建筑物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绿化隔离带。
③附属式公厕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④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⑤城市绿地内设置公厕,应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 ⑥公厕应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和残疾人专用蹲位。 2.垃圾转运站
一般在居住区或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规划每座用地面积3000m2左右;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扩展区内规划小型转运站4处。
3.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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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一般每4幢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生活垃圾容器间按照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分类设置三种垃圾容器,垃圾容器应为活动式,便于清运,还应能够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垃圾容器间应设置通向污水管道的排水设施。
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4.废物箱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城市街道两侧和路口、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废物箱设置间隔规定如下:商业街区设置间距20-50m;交通干道50-80m;一般道路80-100m;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可按100m左右间隔设置。
5.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作为水源。供水器可利用现有中水回用供水器。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
第三十六条 消防规划 1.消防站规划
第八章 综合防灾
集聚区在规划期内按照每个消防站服务区域4—7平方公里,在每个组团设置消防站,形成每个消防站覆盖每个组团规划区。
本次规划在扩展区内规划一处消防站,占地面积0.46公顷,占总规划面积的0.06%,为普通型标准消防站。
2.消火栓建设
加强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严格按规范在集聚区道路上布置消火栓,道路红线大于等于60米时,消火栓布置在两侧;小于60米时,布置在一侧,且间距不大于120m。新建集聚区道路要按标准要求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布置消火栓;小区内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第三十五条 保洁规划 1.街道清洁
在城镇街道拓宽增长的同时,增加街道清扫面积,并合理设置废物箱。 2.水面保洁
制订严格的卫生保护措施,加强西关排河水面的卫生管理,尽可能减少垃圾堆放对水体的污染。
3.消防通道规划
根据集聚区发展规划,区内路网系统采用纵横形式的干道路网格局,形成方便通畅的路网系统和对外通道。各消防站均靠近集聚区主干道布置,因此,集聚区路网也构成了消防通道的主构架。
4.消防协作
集聚区各行政部门之间以及集聚区消防队与企业专职消防队之间应加强联系,互相协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共同抵御火灾;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同作战能力,以增加抵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防灾减灾规划
(1)利用集聚区主次干道及环路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对外疏散道路,疏散通道宜采用柔性路面,在同一对外联系方向上,应保证至少两条交通通廊。疏散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m,房屋之间应有相应的抗震间距。各级疏散通道须设醒目指示标志。
(2)疏散场地建设与集聚区绿地、广场建设相结合,并注重区内中心绿地、宅前空地、学校操场、街头游园等的建设。疏散场地与疏散通道有便捷的联系,并具有供水、供电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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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设施,周边不应布置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
(3)生命线系统包括供水、供电、通讯、医疗、粮食、消防、工程抢险等系统,是集聚区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重点投入,原有建筑提高其抗震等级,新建的应分布于受灾程度最低的地方,并保证其便利的交通联系。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单位应迁至郊外,远离居民点或住宅区。
(4)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对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抗震防灾安全性评价,并严格按标准对建筑物和工程构筑物设防。
(5)新建工程的场地,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三十八条 人防工程规划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战术技术要求》,中心城区人员掩蔽工程按0.5平方米/人计算,到2020年,扩展区人员掩蔽工事面积应达到2.75万平方米。
(2)人防指挥通信、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等工程建设应满足《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
(3)集聚区内的民用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修建平战两用、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4)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
第九章 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九条 街道景观设计导则 1.城市道路
(1)主干道红线40-60米,道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的距离适当放大,后退出的空间以绿地和步行通道为主。
(2)生活性主干道一般人行道较宽,必须结合建筑退界部分进行地面铺设的专门设计,包括组合图案、色彩和拼装,选用的材料须坚固耐久且具有透水性,并易于移动和替换。
(3)沿街建筑界面必须高低错落,并注重街道转折处建筑的对景处理;建筑界面应具有节奏感,南北向街道须注重建筑侧山墙的立面效果。强调沿街界面连续的同时,也强调街道空间的开敞与收放,在较长的连续界面边应设置街头广场或绿地。道路交叉口应增加退界,以形成良好的场所感,同时也满足交通渠化的需求。
2.街坊内道路
(1)断面形式一般为一块板,区内主要道路要求设人行道,人行道设计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设计统一。
(2)道路车行路面应采用沥青或无图案的单元砌块。
(3)沿街建筑裙房界面宜连续,为避免空间狭小、封闭,强调建筑形体组合的变化。建筑与道路之间宜用绿地与花坛作为过渡。
3.道路交叉口
(1)交叉口的设计应没有视线障碍,交叉口的设计应明显区别于周围的道路。 (2)交叉口的绿化布置要强化方向感,应设计成简单的几何形状。
(3)交叉口图案的复杂程度宜随道路级别的提高而提高,绿化和照明亦须反映不同的交叉口等级,主要交叉口和次要交叉口宜有所区别。
(4)区内或次要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应力求简洁。 4.停车场
(1)各地块停车就近安排,在地块内部留足停车场地,用地紧张地块需设置地下停车库。 (2)地面停车场要求统一采用地面植草砖铺砌,鼓励车位间植树以保证机动车停车场的绿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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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进行路面铺设的特殊设计,包括组合简单的图案、多种的色彩和方便的拼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可选用不同的图案或在同一图案上做细微的变化。选用的材料必须坚固耐久,能承受各种严酷情况的考验,且相互间有对比。铺砌材料应易于移动和替换,建议选用坚硬的耐火砖或密实的混凝土材料,或沥青砌块,车行道颜色必须选用深色,人行道色彩可较浅。
建筑类型 高层、小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低层建筑 室外广告物高度 不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8 不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4 不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室外广告物宽度 不超过主楼建造物宽度 不超过建造物宽度 不超过建造物宽度 (2)墙面广告物(无悬挑结构)
建筑类型 高层、小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低层建筑 室外广告物高度 不超过裙房墙面高度 不超过墙面高度 不超过墙面高度 室外广告物宽度 不超过裙房建筑物宽度 不超过建筑物宽度 不超过建筑物宽度 第四十条 室外广告物设计导则
本集聚区的室外广告物设置由高、中、低三个层次构成:高,主要指高层、小高层建筑的屋顶广告;中,主要指建筑的墙面广告;低,主要指商店的店招、小型灯箱及街道邓箱等。
1.禁止设置室外广告物的建筑 (1)主要标志性建筑。 (2)企业生产性建筑。 (3)行政办公建筑。
(4)展示场馆、图书馆、科技馆等重要文化建筑。 (5)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 (6)住宅建筑。
2.禁止设置室外广告物的场所
西关排河流域以及主要的城市公园和开放休闲绿地、道路分隔绿带等。 3.禁止设置室外广告物的物体 (1)行道树。
(2)信号灯、道路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 (3)道路指示牌、道路隔离栏等交通设施。
(4)桥梁、人行过街天桥、高架结构、道路挡土墙等交通构筑物。 (5)消防栓、火灾警报器等消防设施。 (6)邮政信箱、电话亭等通讯通信设施。 (7)雕塑、雕像、纪念碑等构筑物。 4.设于建筑物上的室外广告物 (1)屋顶广告物
(3)墙面广告物(悬挑结构)
建筑类型 高层、小高层建筑 广告物高度 不超过裙房墙面且低于24米 广告物离地高度 不小于4.5米 临主干道 临次干道 临支路及商业街 临主干道 临次干道 临支路及商业街 临主干道 临次干道 临支路及商业街 悬挑深度 退道路红线≥5米 退道路红线≥3米 不超越道路红线 退道路红线≥5米 退道路红线≥3米 不超越道路红线 退道路红线≥5米 退道路红线≥3米 不超越道路红线 不超过建筑多层建筑 顶层窗台且低于18米 低层建筑 不超过建筑顶层窗台 不小于4.5米 不小于4.5米 1外型尺寸不超过1M×1M的小型悬挑灯箱及店招其离地面高度要求不小于3M。 注:○2每个建筑每个墙面的广告物不应超过2个。 ○
5.独立设置于人行道上的广告灯箱
应严格限制该种形式的户外广告,需要设置时,其外形尺寸不超过1.5M×1M,离地面高度不小于3M;每2个广告灯箱的设置间隔,支路及商业街不小于30M,干道不小于50M;每个路段只允许有一种形式的灯箱,并禁止在交通信号灯周围30M范围内设置。
第四十一条 照明设计导则
照明是景观控制的重要构成元素,包括道路照明、人行道照明、绿地照明和建筑照明等。 1.道路照明
(1)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亮度标准和灯杆高度,以明晰城市道路结构。通常是高级别的城市道路照明亮度和灯杆高度较高。
(2)街道灯光应选用自然的颜色,如金属卤盐灯。
(3)街道照明亮度标准至少达到0.5-1英尺烛光,灯杆设置于车道分隔带或路缘石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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