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职示范校等四个建设项目文件(4)

2019-04-05 14:56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学校的前期建设,省有关部门分年评审、分批奖励、分类扶持建设。2012年,评审认定第一批30个左右示范学校;2013年,评审认定第二批20个左右示范学校;2014年,评审认定第三批20个左右示范学校;2015年,评估总结现代化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对照《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遴选基本条件》,经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填写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2.预审。设区市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示范学校控制数,统一组织本地拟建设示范学校的遴选和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3.复审。省级复审分两步。一是实地核查。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学校进行实地数据核查与现场考核。二是专家评审。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省级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学校进行评审。

4.确定。复审结束后,拟认定的示范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介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公布示范学校名单并下达补助经费,同时授予“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

(二)申报工作要求

1.加强统筹。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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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牵头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中职学校的发展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好所辖中职学校创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学校,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争创更多更优的示范学校。

2.加大投入。地方财政和学校举办者要加大对创建示范学校的支持力度,保证前期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为其开展创建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确保质量。各地教育、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预审、遴选和申报工作,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学校符合基本条件。对省级复审不合格的申报学校将不予补助,对该设区市因此减少的申报学校控制数不予递补,并相应核减该设区市下一年度申报学校控制数。

五、经费保障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筹措。地方财政和学校举办者要加大对创建示范学校的支持力度,保证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为其开展创建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经省级评审认定后,省财政对每所示范学校给予400万元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助学校前期的建设资金以及支持学校开展各项改革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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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职业教育 项目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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