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研究地域、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对其进行相应的归类[15]。大多数研究结果显示,不仅现实生活中居家养老或家庭养老仍是城乡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方式,而且在养老意愿调查中,选择居家养老或靠子女养老的比例也远大于选择机构养老,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机构养老作为未来的选择。
(二)有关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和风险研究 1.养老困境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独生子女家庭最为典型的结构被称为“四二一”家庭。关于“四二一”家庭规模,我们可以参考郭志刚等人利用1990年“四普”数据的推算。据他推算,从2011~2060年50年期间,城乡三种类型婚姻(即“双独”、“单独”和“双非”婚姻)的期望概率,其中“双独”婚姻基本上处于10%~35%之间,2030年最高概率约为34%,而“单独”婚姻则基本上处于40%~50%之间[16]。这种基本而客观的婚配结构,决定了未来中国社会必将出现数以亿计的“四二一”或“四二二”家庭。上海作为我国人口高度集中、老龄化高龄化程度严重以及独生子女家庭所占比例较大的城市,引起研究者的持续关注。王庆荣基于上海闵行区独生子女父母的调查,指出大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在经济来源、社会保障、健康状况、对子女帮助和照料的期待以及亲子互动等方面的特征,提出诸多应对措施[17]。缪宇音等人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例,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现状、需求及养老意愿、养老预期进行分析,提出若干积极应对独生子女父母老龄化的对策建议[18]。目前“四二一”家庭在城市中所占比例不大,在农村所占比例很小,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况且也有学者对“四二一”庭养老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认为以往的许多研究过分地夸大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供养的严重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生子女是可以胜任老年人照顾的[19]。这种乐观是否如研究者分析的那样,尚需时间来
检验。此外,还有一些以个别城市为例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实证研究,主要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并作出相应的对策回应。
2.几类特殊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
(1)空巢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随着独生子女因求学、就业、结婚或其他原因而离开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会进入大部分或全部时间只剩下父母两人单独居住,或夫妇中只有一人居住的阶段,这种家庭类型就是独生子女空巢家庭。空巢阶段是核心家庭生命周期中特有的阶段,独生子女家庭是空巢家庭的高发群体。目前,关于独生子女空巢家庭研究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独生子女空巢家庭的基本特征、空巢持续时间和空巢分期等方面的研究[20~22]。另一类是集中论述独生子女家庭空巢引发的养老风险问题,包括风险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特征、具体表现、后果及其对策等内容[23]。在家庭空巢化的背景下,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家庭养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分离。二是家庭养老的功能出现弱化。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正在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三是养老功能出现转移即从家庭转向社会[24]。这些变化给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和风险,当然,城市空巢家庭与农村空巢家庭在养老方面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农村空巢家庭与目前留守现象相关。
(2)残缺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关于独生子女残缺家庭的养老风险研究,源于对独生子女家庭本身的风险的探讨。王秀银等人是较早提出关注独生子女伤亡现象的学者,研究者们基于独生子女伤亡家庭问卷调查分析,就对意外伤亡的大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经济补偿和精神关爱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建议[25]。其后,《人口研究》编辑部发起了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问题的深层思考的讨论。
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问题进行思考,明确指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本质,并提出针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的预防和补救措施[26]。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人口与发展》编辑部开辟了专栏,发起了“救助和关怀遭遇意外风险的计生家庭”的专题讨论[27]。总体上来看,人口和社会学界认同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家庭,在家庭养老方面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并开始对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反思[28~29]。不过,针对部分学者提出应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的治本之策是放开二孩政策的主张,也有学者针锋相对地给予反驳,质疑“一胎化比二胎化风险更大”的观点[30]。实事求是地说,人口和社会学界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反思是必要和及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和实施了30多年,需要在当前时刻全面审视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宏观层面和计划生育家庭微观层面的利与弊的双重影响,特别是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疾病、车祸、溺水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残缺家庭的生活困境和养老负担,必须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认为很有必要调整现行的人口和生育政策,并对独生子女家庭本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对已经残缺的家庭进行及时而高效的补救和扶助[31~32]。
(三)独生子女家庭计生保障问题研究 1.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实证研究
穆光宗基于山东潍坊市的调查,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较早的开拓性研究[33]。李建民运用2002年“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抽样调查”结果,探讨了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障机制问题[34]。任睦银等人对青岛市郊区农村独生子女所作的调研和崔树义对山东三县计划生育家庭所作的调研,均对研究对象进行了描述性的分析。研究表明,与非计划生育夫妇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困难[35~36]。近年
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涉及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相关研究成为讨论和争议的热点[37]。
2.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政策研究
陶鹰对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探索。作者围绕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经济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经济保障方式的探索和种类,以及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等五个方面问题的一系列研究、探讨和实践进行了综述[38]。曾毅提出农村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一体工程概念,主张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中加以综合考虑,得到很多研究者的回应[39]。但是,具体的实践显得相对滞后。针对这一局面,一些计生工作专家和学者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角度,根据全国各地计生保障实施经验,提出了许多可行性方案[40]。
三、简要的评价及若干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价
上述研究文献中,多数研究主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专门以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为研究对象探讨养老问题的实证研究仅有若干项,而农村方面的实证研究更不多见。从总体上看,国内研究视域宽泛,或从宏观的制度、政策、文化变迁视角研究养老问题,或从微观的家庭结构、代际关系、居住方式等方面探讨养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部分研究采用与非独生子女家庭进行比较的方法,相关研究多围绕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方式展开。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互脱节。大部分理论研究没有经验材料支持。为数不多的经验研究也缺少明确的理论框架支持,因而理论解释力不强。即使纯理论探讨的文章也缺乏必要的宏观或微观理论支撑。
二是观点纷呈,分歧多于共识,各研究间缺乏借鉴、比较和积累。比如,围绕养老方式或模式研究家庭养老、居家养老、自我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等不同概念的提出和解释,反映了人们在基本概念的定义上还存在很多歧义。
三是理论分析多于实证研究,缺乏较大规模和系统的经验研究,且代表性不强,研究设计比较简单,操作方法欠规范。特别是基本概念如“第一代独生子女”、“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等概念的界定和具体操作存在较大出入和争议。研究所采用的多为简单统计分析方法,缺少严密的假设及论证过程,资料分析不够深入系统。
(二)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商榷的问题
1.关于比较研究方法的思考
比较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中常用的方法,特别是在定量研究中,需要以某一变量为参照,考察分析与其他同类事物的差异。但在进行较为宏观的比较研究时,历时态比较和共时态比较都应该充分考虑具体的国情、区情或社情。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上的各种养老实践,也许会在许多重要方面不能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养老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有关多子女条件下普通老年人家庭养老的各种结论,在独生子女条件下或许需要重新考虑[41]。对于独生子女父母来说,他们面临家庭养老困境的严重性将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的孩子和哪一类人结婚有关,譬如是“双独家庭”还是“单独家庭”,不能泛泛而论。我国地域差异明显,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文化和习俗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城市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