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最终建筑版

2019-04-08 17:26

我市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建筑部分)

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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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

(建筑部分)

第一章 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问题

问题1: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对设计依据表达不全,一般缺少地下室防水、内装修、屋面工程的设计依据;项目概况常缺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工程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屋面、地下防水等级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解析:设计说明应主要介绍设计依据、工程概况、主要工程做法及施工图未用图形表达的内容,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设计单位对简单项目的设计说明很不重视,草草写上10条8条了事。这种现象必须纠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说明的内容应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5.2.条的内容编写。

问题2:建筑的平面图中,经常出现缺少标高及房间名称,缺少主要建筑设备和固定家具布置及相关做饭的详图索引;地下车库平面缺少停车位的表示及通行路线;屋顶平面表达过于简单,屋面上的女儿墙、排气道、排烟管、变形缝、上人孔等未画出,未注明采用的详图索引。

解析:平面图是建筑专业施工图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图纸,也是其它工种进行设计、制图的主要依据,因此要求平面图要表达全面、准确、简明。《深度规定》4.3.4条对平面图做出了21款规定,应认真执行。04J801《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11-15页对平面图绘制作了综合说明。17-23页有地下室平面、首层平面、标准层平面和屋顶平面的深度示例,可供参考。

问题3:剖面数量不够,不能充分表达不同层高、不同部位、空间复杂的建筑剖面状况。尤其对坡屋顶的表达不够清楚。缺少详图索引。

解析:剖面图是建筑物竖向剖视投影图。它主要为表达建筑的层数、层高、内外空间的变化情况。图中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墙体、梁、板、楼地面、楼梯、屋面等建筑实体的切面。用细实线画出剖视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筋以及室外的局部立面,并标注出必要的相关尺寸和标高。对剖面图《深度规定》4.3.4条作了7款规定。首先指出剖视的位置应选在层高不同、层数不同、内外部空间比较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但有些设计人只图绘图省事,却把剖面剖视位置定在最简单的部位,而且只画一个,尺寸标高标注过简。当然对空间变化和构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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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不清,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工地施工就困难,以致影响到工程质量。因此,设计人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工程设计是项严肃科学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按国家颁布的《深度规定》要求,做好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问题4:对一些设计图面错误较多,设计深度不够,但又不违反强条,无严重技术错误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如何对待?

解析:2003年建设部以建质[2003]2号文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中,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第4项就是“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的,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要求设计人对达不到深度的部分补充、完善、以确保施工图质量合格,能正确指导施工。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问题1:有些项目紧贴道路红线布置建筑物,出入口台阶、散水和地下的基础凸出红线,影响市政建设。

解析:这个问题涉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条强制性条文,该条文明确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散水、建筑基础是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尽管征地时是从道路中心线计算的,但道路红线以内地下地上空间不属建设单位所用。道路红线以内属城市道路用地,地上设置车行道、人行道、绿化、照明等市政设施,地下通行各种市政管线。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红线将会影响城市空间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及地下市政管网的敷设。所以应该严格执行该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问题2:紧贴地界布置建筑物,向邻地开设窗户、排泄雨水。

解析: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利益,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之间的防火、日照通风和采光要求,紧贴地界建设,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针对相邻基地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4条作了规定。按规定相邻基地的房屋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符合防火规范规定时,可以毗邻建造(山墙端用防火墙分隔);若为南北方向则须考虑日照影响,原则上双方应按城市详细规划建筑控制高度各自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高层建筑应由规划部分作日照分析决定。各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本事规定执行。

贴邻地界的建筑不应向相邻基地方向设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外机、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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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出口及排泄雨水。若所建的建筑物必须开窗、排雨水,则应按要求后退用地界限建造。

问题3:日照间距计算高度是按屋面板顶还是按女儿墙顶计算?

解析:计算日照是为防止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阳光,所以建筑高度应取建筑女儿墙的压顶高度,无女儿墙的应采取端口高度。

问题4:《住宅建筑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都提到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布置中应考虑视觉卫生间,应如何掌握这一标准?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4.1.1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都把视觉卫生作为确定住宅间距时应考虑的因素。这两条规定又都是强制性条文,但是条文中对视觉卫生间距并无量的规定。《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中说:尚需作补充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说到:这些因素情况复杂,许多城市作了自己的规定,但差距很大。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因此,在《住宅建筑规范》做出补充规定之前只能由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掌握了。

第三章建筑设计

问题1:七层住宅设计注明六、七层上下为一户,却不按跃层设户内楼梯,走单元楼梯上七层,是否可不设电梯?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4.1.6条的条文说明中对七层及其以上建筑必须设置电梯的四条原因说得非常清楚,但在当前房地产开发中追求短期利益。牺牲居民利益的情况依然存在。明明建的七层住宅,为逃避设电梯,却说住宅只有六层,第七层是单身宿舍。也有的说第七层是储藏间。即使六七层按跃层设计了,也让设计人注明户内楼梯住户自理。施工时户门照做,实际还是七层住宅。施工图审查对后一种情况难以控制,但必须坚持:六七层必须符合跃层设计,才可不设电梯。

问题2:小高层住宅设计过分压缩面积,致使电梯厅深度、公共走道宽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解析:自推行90㎡中小型以来,小高层住宅设计为压缩公摊面积,出现过分压缩交通面积的现象,以致出现公共走道宽度和电梯厅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住宅建筑规范》5.2.1条“走廊和合公共部分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设计规范》4.1.9条“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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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50m”上述规定是最低限,设计不能再突破。而且,高层、中高层住宅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7.2条规定,候梯厅深度应大于等于1.80m。这些基本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问题3:推行中小套型住宅以来,无直接采光、面积超过10㎡的暗起居厅又开始出现。

解析:起居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良好的采光、通风是基本要求,不能因为套型面积压缩一点就不顾基本要求。设计应根据时代要求不断创新,不能走回头路,把过去淘汰了的东西又搬出来。起居厅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3.2.2条和3.2.2条规定的基本要求。暗厅只能作为餐厅和过厅,而且一定要控制面积不大于10㎡,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问题4:高层住宅设置电梯,按《住宅设计规范》4.1.7条规定,12层及其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两部电梯。因4.1.7条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难度较大,审查中如何掌握?

解析:《住宅设计规范》4.1.7条规定,十二层及是二次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这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参考各国规范,并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作的决定。电梯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故障,电梯使用一定周期也需要大修。如果只设一台电梯,当出现故障或检修会影响居民使用。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宅尚能承受暂时的不便,对于十二层以上的住户只能望楼兴叹。因此,尽管此条文未列入强制性条文,为了居民的公共利益,还是应认真执行的。单元住宅,当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必须在适当层数之间用连系廊连通,便于互相交换使用。

问题5:《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外窗窗台净高低于900时,应有防护措施,飘窗护栏高度应根据设计位置及是否为可踏面而定。工程设计图中常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解析:《住宅设计规范》3.9.1条对外窗低窗台防护设施的规定,是针对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而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m,距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此种情况下,防护栏杆净高应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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