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里所有女社员中最能吃苦的,而报告中提到的那位男性,却是队里所有成年男劳力中,因体弱多病,工分挣得最少的一位。因此这样的比较,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事实上,队里绝大部分成年男劳力,一年都可以挣上4500分工左右,远远高于妇女的全年工分。据村里原大队干部回忆,当年把一些女青年和男劳力放在一起,干同样的重活,搞同工同酬,只是敷衍上级的临时性做法:“搞一两天可以,但无法持久。那些姑娘家和已经做了母亲的,毕竟跟男人不一样,怎么能把她们当男人使?整天跟在男人后面挑担、拼力气?”因此,即使是在搞男女“同工同酬”最高潮的时候,队里也只是偶尔做一下表面文章,平时仍按老办法派活、记工,男女既不同工,也不同酬。这里,外力的干预,远不如村社内部习惯性男女分工和传统做法所起的作用。
结论
以上有关集体化时期农民行为的讨论,强调了集体组织内部非正式的行为准则、惯例和认知,而非外加的政策、制度,在规范农民的日常劳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当生产队领导尤其是队长在派活、监督、记工以及涉及与社员交往各个方面的特性趋于稳定时,社员对于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期待和策略,也会相应地固定下来,形成惯常性做法(established practices)。当干部和社员双方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终于在农活质量和劳动报酬上形成相同的或类似的认知和共识时,他们很少会在日常农活的分派和记工上产生争执。对双方而言,那些农活该怎么做,该达到怎样的质量,以及该给多少工分,都是不言而喻的事。干活“开小差”不可避免地会以隐蔽的形式不时地发生,但是,在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制约束之下(包括社员个人之间在集体劳动时的相互较劲,由生产队所有成员的集体归属感和共同利益所驱动的团体压力,以及干部的监督、验收),公开的、完全无视农活质量的“大呼隆”现象,很少会出现。这些植根于集体组织内部而非外加的约束机制的有效运作,至少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中国农村的集体生产组织在经历了“大跃进”的灾难之后,得以继续生存整整二十个年头,其粮食产量也足以支撑迅速膨胀的巨大人口,并且在文革后期强调按劳分配和其他物质刺激形式之后,出现某种发展势头。
本文还突出了两性之间在集体生产中的表现差异,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种种文化和社会因素,包括同伴压力、传统的性别角色、劳动力供求关系等。总的来说,女性劳力比起男性来,较少会跟干部发生争执。她们更关心的劳动机会的有无,而非工分报酬的高低。在正常情况下,由于体力差异和习惯做法,她们的劳动报酬总是低于男性所得。尽管如此,女性劳力承担了生产队内部的大部分日常农活。妇女之普遍加入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她们的辛勤劳动,对于维持集体制度的正常运转,同样起到关键的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在思考集体制时期的农业生产效率问题时,如果把视角仅仅局限于官方的经济政策或具体的制度措施,而无视集体组织内部制约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策略的种种非正式机制或社会文化因素,未免失之偏颇。那种认为集体化时期中国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完全是因为政府提倡平均主义的劳动报酬制度、不愿采用计件工分的说法,更是以偏盖全,不符实际。事实上,无论在秦村,还是在全国,除了文革高潮时期的短短数年外,在集体化的其他大部分年份,政府都在提倡按件计酬。生产队干部在日常劳动管理过程中,则是根据具体需要,兼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他们并没有因为某些学者所想象的所谓由于监督困难而避用计件工分制。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社员还是干部本身,都没有觉得严密监视的必要,因为对于大部分最普通的农活来说,生产队内部日积月累,早已形成一套公认的习惯性做法和衡量标准。只有在遇到新任务或者出现不同寻常的情况时,生产队干部才会明确具体的农活质量要求和报酬方法。而这些任务或情况一旦成为常规,无论干部还是社员就会发展出一套共同的认知和期盼,指导日后的劳动行为。那种想象中的紧密监视每位社员的做法,既没有必要,对于干部或社员来说,也是不可思议的。
由此看来,集体生产中的劳动积极性问题,不仅有外加的正式的组织制度的因素,更有集体内部由各种非正式的社会文化因素所构成的制约农民日常集体劳动策略的行为规范问题。不用说,随着那些有形的国家政策和地方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这些无形的行为规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影响社员日常行为的最关键的因素,无疑是生产队干部尤其是队长的个性和劳动管理方式。按照国家的
理想化要求,生产队长应该有能力根据每个劳动者不同的体力和技能,分派不同的农活,监督每位劳动者的具体表现,并利用不同的报酬形式(除了实行“大寨式”工分制的数年外,国家要求尽可能地使用计件制),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给予报酬,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提高农业产量。所有这些要求,事实上跟现代企业制度中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的、“非私人化”的劳动管理要求,毫无二致。但是在集体化时期的基层生产组织,也就是生产队里,绝大多数干部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不愿或无力达到这样的要求。那些生产队长们,毕竟不同于追求最大利润的私营企业主。在劳动管理上事事都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并不能给他个人带来直接的利益。队长跟社员的关系,与私营企业制度中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大不相同。队长本身是村社中的一员,因此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顾及自己在村民中间的地位。他与其他村民之间私人关系的重要性,并不弱于严格按照规章进行劳动管理而给集体带来的总体收益的某种程度的增长。了解了此一事实,我们不难进一步理解集体化时期两个同时并存的基本现象。一个基本现象是,由于集体组织内部各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和正式的制度措施的共同制约,部分劳动者的“开小差”行为,通常都限制在干部和大多数社员皆可接受的一定范围之内,从而确保了基层集体组织相当程度的生产能力。另一个基本现象则是,由于这种基层生产组织的非私人化的现代式劳动管理要求,与卷入传统人际关系同时又排除个人产权的运作环境之间不相适应,其生产效率总体上不如脱离了这种集体组织、具备清晰的投入与收益关系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色的农业制度。
注释:
1例见Louis Putterman ,“The Incentive Problem and the Demise of Team Farmingin China”,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26,No.1(1987),pp.103-127;Louis Putterman,“Ration Subsidies and Incentives in the Pre-reform ChineseCommune ”,Economica,Vol.55,No.218(1988),pp.235-247;James K.Kung,“Egalitarianism,Subsistence Provision,and Work Incentives in China ?s AgriculturalCollectives ”,World Development,Vol.22,
No.2(1994),pp.175-187.
2例见Justin Y.Lin ,“The Household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China?s AgriculturalReform: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Stud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Change,Vol.36,No.3(1988),pp.S199-224;Justin Y.Lin,“Collectivizationand China ?s Agricultural Crisis in 1959-1961”,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98,No.6(1990),pp.1228-1252;Justin Y.Lin,“China :Farming Institutions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Mieke Meurs (ed.),Many Shades of Red :StatePolicy and Collective Agriculture (Lanham:Rowman &Littlefield ,1999),pp.151-183;Peter Nolan,“De-collectivization of Agriculture in China ,1979-1982:A Long Term Perspective,”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7,No.3-4(1983),pp.381-403.
3有关中国乡村社会中的陈规、惯例和话语系统对村民日常社会行为的影响的详细讨论,参见李怀印《华北村治:1875-1938年的获鹿县》一书(Li Huaiyin,Village Governancein North China,1875-1936,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4参看William Parish and Martin King Whyte,Village and Family in ContemporaryChina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p.64;John P.Burns,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Rural China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77);Richard Madsen ,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pp.141,237;Jonathan Unger ,“Remuneration,Ideology ,and Personal Interests in a Chinese Village,1960-1980”,in William L.Parish [ed.],Chinese Rural Development:The Great Transformation[Armonk :M.E.Sharpe ,1985],pp.117-140;Anita Chan ,Richard Madsen ,and Jonathan Unger,Chen Village Under Mao and Deng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1992],pp.93,249);and Helen F.Siu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China :
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p.231)。中文资料方面,可参看国家农业委员会《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p.874.
5有关其他地方乡村干部不愿实行计件制的情况,可参看David Zweig ,“Peasants,Ideology,and New Incentive Systems:Jiangsu Province ,1978-1981,”in WilliamL.Parish (ed.),Chinese Rural Development: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Armonk:Sharpe ,1985),p.146;Chan ,Madsen ,and Unger,Chen Village UnderMao and Deng,p.249.
6国家在五十年代集体化初期即提倡计件制,在六十年代初大跃进过后,以及七十年代中后期为了纠正文革极左错误,提倡“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又一再强调使用计件记工。
7有关大寨工分制在全国各地的实行情况,参见Jonathan Unger,“Remuneration,Ideology,and Personal Interests in a Chinese Village ,1960-1980”。
8其他地方类似的现象,参见Laurel Bossen ,Chinese Women and Rural Development:Sixty Years of Change in Lu Village,Yunnan (Lanham: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2),pp.111-112.
9有关此一问题的详细分析,见李怀印Li Huaiyin,“Family Life Cycle and PeasantIncome in Socialist China :Evidence from Qin Village”,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Vol.30,No.1(2005),pp.121-138;and Li Huaiyin ,“Life Cycle,Labor Remuneration,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a Chinese Agrarian Collective,”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Vol.32,No.2(2005)。
10县、社妇联联合调查组,“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好,妇女发挥半边天作用大
——志刚大队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调查”。
11县、社妇联联合调查组,前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