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情况、“环评”、“三同时”相关资料、污染防治设施及其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原辅材料使用清单、产品、产量生产报告表、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工业企业内部监测报告及委托监测报告以及评估所需的其它材料。已开展环评或后环评、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可不再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原环评或后环评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此方案的要求进行复核评估,并帮助工业企业制定全面、系统、科学与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工业企业应于2月20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自查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措施。
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持有环评资质、环保工程设计、污染治理资质、清洁生产审核资质之一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单位接到评估委托后,应按要求及时开展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照《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细则》的要求,逐项进行调查、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科学系统全面具体的整改对策措施,并对企业的评估级别提出意见。
(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试点工业企业开展全覆盖的现场检查,对照《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细则》逐项提出现场检查意见,与工业企业和评估单位交换意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反馈工业企业。工业企业要会同评估单位及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三)环保部门考核评估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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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业企业于2012年3月20日前提交评估报告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评估。各级环保部门接到工业企业的评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考核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现场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要重新进行考核评估,对经核实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的,说明理由并出具考核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考核评估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工业企业。
四、奖励与惩罚 (一)奖励
1.被评为A级的工业企业,由考核评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环保诚信友好工业企业称号,在项目资金安排给予优先考虑,在各级各类先进评比中予以优先推荐。无主观故意违法环保法律法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免予经济处罚。
2.对在评估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和评估结论真实可靠的评估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原评价单位、清洁审计等单位主动自查并纠正错误且高质量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免于处理,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3.在评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二)惩罚
1.被评为B级的工业企业,由考核评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达标要求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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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评为C级的工业企业,2年内不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由考核评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决定,在限期治理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限制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转。
3.被评为A级或B级的工业企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降为C级:
(1)发生或引发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外排污染物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是连续两次监督性监测不能达标的;
(3)有直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4.工业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数据或资料不实等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后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污染治理等结论错误或措施与实际不符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考核评估结果优于实际情况其评估结果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工业企业负责,并依法追究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环境保护管理黑名单制度。环评、后环评、清洁生产审核、污染治理等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污染治理等致使其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有明显问题的,原环评、后环评、清洁生产审核、污染治理单位不主动自查,也不主动纠正问题,不按有关规定修正或重新编制环评、后环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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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审核报告和污染治理方案的,或评估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考核评估等级不符并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现一次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与直接评估人员通报批评;发现两次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估单位相应资质;发现三次及以上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评估单位相应资质,并将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与直接评估人员记入环境保护管理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考核评估工作不斗硬影响创模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纵容包庇评估单位或工业企业弄虚作假的人员,年终考核不称职,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试点工作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举措,也是顺应“创模”指标考核的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业企业和评估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此项工作的按期完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企业要建立完善检查记录台账。工业企业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检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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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律要立案调查取证,并现场发出处罚告知书,采样样品交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分析,并收集在线监控数据,市环境监测中心5日内出具监测报告。对立案的案件5日内提交市环境监察总队,除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市环境监察总队必须在15日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已立案又符合免予处罚的案件,执法人员要收集证据,工业企业应及时向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免予处罚的证据材料。
2.建立日通报制度:对主城各区、北部新区开展工业企业标准化考核评估试点实行每日通报,每个检查组和各区环保局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天的检查情况汇总反馈市环境保护局污防处。反馈的文书格式由市环保局统一制发。
3.建立周调度会制度:每周日上午9:30在市环保局一会议室召开调度会,主城各区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各现场检查组按时参加调度会,对本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本周各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措施。
4.建立月考评制度:每月对工业企业达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排名。
本方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
细则》(公共类)
2.《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
细则》(危险废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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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档案考核评分办法》(档案类)
4.《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公示规范》
5.《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 试点名单》
6.7.
联系人:刘邮 箱:
(另行发文) (另行发文)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潭 联系电话:89188787,13098668391 cqhbwk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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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登记卡》《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