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分数)。 5.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5.2.2.7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气)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 5.2.3 可燃气体检测
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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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L)。
5.2.3.3 需要动火的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在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5.2.3.5 应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检测仪检测气体,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3.6 气体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应在动火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5.3 实施动火作业
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乙炔气瓶严禁卧放。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检测结果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核查和落实防火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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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3.6 动火临时中断时,动火监护人应留守现场30min,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
5.3.7 动火作业现场1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3.8 动火作业区域内禁止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5.4.1 高处动火作业
5.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5.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4.1.3 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有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5.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5.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5.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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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5.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5.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4.4 其它特殊动火
5.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
5.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备:
——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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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其它相关资料。
5.5.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不得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5.5.3 审批权限
5.5.3.1 按分管业务职能审批
——运行的油(气)库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油(气)库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油(气)库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运行的加油(气)站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加油(气)站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加油(气)站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停业的油(气)库、加油(气)站检修和改(扩)建项目动火作业由分管工程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5.3.2 按动火作业级别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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