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别狭窄,与其他出线交叉时,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气体绝缘母线(GIL)。 当采用GIL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额定电流应按可能最大运行方式设计;
2 制造长度应与气体回收装置容量相适应;对于长直线段应设伸缩补偿组件;与主变压器或SF6电缆终端连接时进线段应设可拆短段或断点;
3 外壳温度不应超过防腐涂层的最大允许温度,且不应超过GIL中元件的允许温升;
4 当敷设在空气中,外壳最大温度不应超过80℃;当敷设在沟槽和隧道中,外壳温度不应超过70℃;当直埋地下,外壳温度一般控制在50~60℃范围内;
5 GIL外壳一般采用全连式多点接地;
6.2.4 当主变压器与配电装置距离较近、电压等级较低时,一般可采用硬母线、共箱母线进线。
7 电气设备防火
7.0.1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装设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设置消防设施。
7.0.2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宜按容纳20%油量设计,并应有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事故油无法排至安全处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隔,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0.3 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选用不燃或难燃的变压器,亦不宜采用具有可燃性能的断路器。
7.0.4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 设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池或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当设置有油水分离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
贮油池和挡油墙的长、宽尺寸,可按设备外廓尺寸每边相应大1m计算。
贮油池的四周,应高出地面100mm。贮油池内宜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其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7.0.5 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变压器宜设置水喷雾灭火装置。灭火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19的规定确定。
7.0.6 当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需设置防火墙时,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0.3m,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的两侧各0.5m;当防火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7.0.7 电力电缆、封闭母线及气体绝缘母线在穿越防火隔墙或楼板处,应设防火隔板或用防火材料封堵。 7.0.8 厂区内建、构筑物最小间距不应小于表7.0.8的规定。
表7.0.8 建、构筑物最小间距(m)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建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一、二级 耐火等级 三级 12 10 12 15 20 15 20 25 10 10 12 5 10 12 d 12 14 10 12 - 15 - 25 - 15 20 15 - 10 12 1 10 6 7 d 12 7 8 - 15 20 - 1 无出口时,1.5 d 有出口时,3.0 1 - 5 1 - 14 - 10 5~10 屋外主变油量压器 (t) 10~50 >50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油浸电抗器室(棚) 漏天油库 总事故贮油池 所内生活耐火一、二级 建筑 等级 围墙 三级 5 15 20 25 20 25 30 a屋外配电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总事所内生活建筑 故贮油池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10 12 无出口时,1.5 所内道路(路边) 围墙 装置 10 12 10 b有出口,但无车道时,3.0 d 12 10 14 有出口,有引道时,6~8 12 1 c屋外配电装置 - - - 注:屋外配电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构架计算,当继电保护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 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 1)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2)屋外配电装置内断路器的油量大于或等于1t时,从断路器外壁距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 距不应小于10m; 3)屋外配电装置与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m; 4)围墙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和所内生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限; 5)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35kV 5m 66kV 6m 110kV 8m 220kV~330kV 10m 500kV 12m a: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 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b: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c: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d: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主变压器和可燃介质电容器设备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 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 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设备总高度 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
8 相关专业的要求
8.1 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8.1.1 配电装置室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装置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添一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2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3 配电装置室应设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防火门应装弹簧锁,严禁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4 配电装置室可开窗,但应采取防止雨、雪、小动物、风沙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配电装置室临街的一面不宜装设窗户。 5 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配电装置室的顶棚和内墙面应作处理。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并压光或采用水磨石地面,GIS配电装置室宜采用水磨石地面。
6 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其楼层应设防水措施。
7 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GIS配电装置室应设通风、排风装置,进风口顶部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300mm,排风出口设置在易于扩散的通风处,不允许排入厂房。
8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8.1.2 屋外配电装置架构的荷载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用气象条件应按当地的气象资料确定。
2 架构宜根据实际受力条件(包括远景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设计。架构设计不考虑断线。 3 架构设计应考虑运行、安装、检修、地震情况时的四种荷载组合:
1) 运行情况:最大风速(无冰、相应气温)、最低气温(无冰无风)及最严重覆冰(相应气温及风速)等三种情况及其相应的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 2) 安装情况:导线及避雷线架设时应考虑梁上人和工具重2kN以及相应的风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 3) 检修情况:对于导线中有引下的110kV及以上电压的构架,应考虑导线上人,并分别验算单相作业和三相作业的受力状态。此时导线集中荷载: 单相作业:330kV及以下取1.5kN 500kV取3.5kN 三相作业:330kV及以下每相取1.0kN 500kV每相取2.0kN 4) 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或相应的冰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设计强度允许提高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4 半高型配电装置的平台、走道,应考虑1.5kN/m2等效均布荷载,架构横梁应考虑适当的起吊荷载。 8.1.3 屋内配电装置荷载及荷载要求
房屋建筑的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表8.1.3所列数值。如果设备等实际荷载超过该表的数值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荷载设计。
表8.1.3 建筑物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
序号 项目 活荷载标准值准永久计算主梁、柱及(kN/㎡) 4.0~9.0 值系数 基础的折减系数 0.8 0.7 备注 活荷载标准值按等效1 电容器室楼面 均布活荷载计算确定 屋内10kV配电装置楼面 屋内35kV配电装置楼面 屋内110kV配电装置楼面 放置110kV、5 220kVGIS组合电器楼面 10.0 0.8 0.7 均布活荷载计算确定 活荷载标准值按等效4.0~7.0 0.8 0.7 均布活荷载计算确定 活荷载标准值按等效4.0~8.0 0.8 0.7 均布活荷载计算确定 活荷载标准值按等效4.0~8.0 0.8 0.7 均布活荷载计算确定 活荷载标准值按等效2 3 4 注1:准永久系数仅在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长期效应组合时使用。 注2:序号2、3、4也适用于成套柜情况。当10kV、35kV、110kV配电装置的开关不布置 在楼面上时,该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一律可采用4.0kN/㎡。
8.1.4 屋内配电装置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8.1.5 GIS室应设置起重设备,其容量应能满足起吊最大运输单元要求,起重设备宜采用双速运行。
8.1.6 SF6配电装置室通风装置,应配置检测空气中SF6气体的浓度探测仪。GIS室开的所有孔洞应设置隔离密封措施。 8.1.7 GIS室土建误差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混凝土分缝线两侧产生的位移不超过: 水平横向和纵向 ±10mm; 垂直 ±5mm。
2 积累至GIS设备安装标称面的土建误差为: 水平 ±8mm; 垂直 ±8mm。
3 在100m长之内地平面的不平整度不应超过10mm。
8.1.8 屋外配电装置布置场地应作好排水措施,布置在洞内的SF6配电装置室应考虑防潮措施。 8.1.9 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2 环境保护要求
8.2.1 配电装置及进出线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GB8702、GB9175及GB15707的要求。 8.2.2 配电装置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应符合GB12348和GB3096的要求。
8.2.3 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配电装置内设备遮拦处的静电感应场强水平(离地1.5m空间场强)不宜超过10kV/m,少部分地区可允许达到15kV/m。
配电装置围墙外侧处(非出线方向,围墙外为居民区时)的静电感应场强水平(离地1.5m空间场强)不宜大于5kV/m。 8.2.4 生态保护:屋外配电装置绿化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防止水土流失,绿化水平应不低于15%。为防止油泄露污染,应设置事故储油池,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油污排至河水中。
8.2.5 环境检测:配电装置竣工验收时应对环境影响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