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个体劳动者,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老保险费和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下同)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由社会保险机构记载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缴费情况,每年结算一次。并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情况,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形式向职工公布。
社会保险机构应受理企业或职工关于个人帐户记裁情况和储存额的核对和查询。
(十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每年确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年度累计储存额计算的办法办;
办法一:年度计算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人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Σ[n月份记帐额×(12- n+1)(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角分,不计算利息。
(十三) 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处,对上年低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息办法为:
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帐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帐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帐利率计算。
(十四)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含正常调整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办法一:年度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为当年个人帐户中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总额。
办支二: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Σ[n月份支付额×(12- n+1)](n为本年度各记帐月份,且1≤n≤12)
(十五)企业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暂不记裁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待企业补缴后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按实际缴纳金记入个人帐户。
(十六) 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额的同一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帐户。其计算办法办: 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足额缴费金额)
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补缴后,即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职工个人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按上述办法计算。
(十七)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继缴费,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继工作前后的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十八)职工被开除、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被开除、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继续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十九)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十)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缴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2.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算。
(二十一)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办: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2.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
(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二十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它非工薪收入者的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记载为个人缴费部分,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关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十三)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十五年。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行政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二十四)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十五)《办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一律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补缴期限和标准按当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