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劳 动 厅川劳险【1998】8号(4)

2019-04-08 21:05

的人员,在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

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额+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额+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三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1996年1月以前参军的),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到企业工作的职工(1996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时,其中的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为:

1.按企业同职级、同工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认定作为其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或工作年限期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0至1995年的指数)。

2.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到企业工作以后的缴费年限。

(三十五) 按国家现行规定,可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予以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2.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年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拨地区企业工作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省劳动厅川劳险[1994]30号文和川劳险[1995]41号文的有关规定,分别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

4.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规定的高级专家,凭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和退休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符合省政府川府发[1984]63号文规定的有重大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的高级专家,原

规定退休时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

符合以上规定增发的养老金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重复享受累加计算。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增发养老金=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比例×缴费年限

其中: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为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缴费年限。

(三十六 )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厅根据省统计局正式公布的数据,每年定期公布。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由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根据市、地、州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每年定期公布。

(三十七 )《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原办法执行,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但应享受《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三十八)《办法》实施后,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金的计发可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如按现行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办法》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一

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十九)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在退休、退职后继续从事有工资收入工作的,应停发基本养老金。

(四十)职工在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在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另有规定除外),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终止缴费时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以补足。

(四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或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原则上按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十二)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间或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十三)职工在判刑或劳教期间到达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该缓办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六、 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十四)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当年以前已经离休、

退休、退职的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和劳教人员除外),当年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从下一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十五)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 附则

(四十六)本《实施细则》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劳动厅川劳险[1996]1号、川劳险[1996]53号文规定不再执行。


四 川 省 劳 动 厅川劳险【1998】8号(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模拟试卷(三)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