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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方便,光线不充足、场地窄、活动不方便等特殊性,作业时,容易发生事故,抢救比较困难。因此,必须特别严格安全措施。
(1)作业前,必须认真仔细查清场所内现场情况。查清室内建筑结构、设备情况,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必要时进行取样分析,确认后,才能进入室内操作。
(2)乙炔瓶、氧气瓶、焊机均不得放在密室内; (3)禁止把氧气通入室内作调节空气用。 3、焊割动火审批制度
一级临时动火作业,可能会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其审批程序为:
(1)动火班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临时动火作业意见。
(2)由动火单位(项目部)主管消防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提出临时动火作业意见。
(3)由动火作业所属单位(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做出审批。
二级临时动火作业,可能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其审批程序为: (1)由动火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动火作业意见; (2)由公司工程部、保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意见; (3)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做出审批。
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可能会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其审批程序为: (1)由动火作业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临时动火作业意见; (2)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临时动火作业意见; (3)报请集团公司对临时动火作业审批。
临时动火作业的申请要有逐级审批表,二、三级的临时动火作业还要附有“动火作业平面布置图”。 4.6 电气照明的防火 4.6.1 火灾危险性
1、照明或装饰灯具在工作时,其玻璃灯泡、灯管等表面温度很高。若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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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不当,发生故障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局部高温,都极可能引起灯具附近的可燃物起火燃烧,酿成火灾。
2、由于照明灯具一般安装在人员生产、居住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除了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外,还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白炽灯在工作时,其表面都会发热。且功率越大,连续使用时间越长,温度越高,其表面与可燃物接触或靠近,在散热不良时,累积的热量能烤燃可燃物。另外,白炽灯的灯泡耐震性差易破碎而使高温灯丝外露,高温的灯泡碎片也易引起火灾。
4、荧光灯的火险隐患主要在镇流器上。如果由于制造质量不合格、散热条件不好或额定功率与灯管的不配套等原因,其内部温度会急剧上升,长期高温会破坏线圈的绝缘形成匝间短路产生瞬间巨大热量,引燃周围可燃物。
5、高压汞灯和钠灯的功率较大,一般在几百瓦以上,照明时灯具的表面温度很高。温升过高是这两种灯具的主要火险隐患。其次,高压汞灯的镇流器和高压钠灯的电子触发器都存在火险隐患。镇流器的火险隐患如上述荧光灯的镇流器,而电子触发器则可能由于内部电容漏电等原因产生热量而引起燃烧。
6、卤钨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石英玻璃管壁温度高达500~800℃,不仅能在短时间内烤燃附着的可燃物,亦可能将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烤燃,其火灾危险性较之其他一般照明电器更大。
7、电气照明程中,除了各种照明和装饰灯具外,尚需大量的开关、保护器、导线、挂线盒、灯座、灯箱、支架等附件,这些设施如果由于容量选择不当、长期过载运行等原因导致绝缘损坏。短路起火等故障亦会造成火灾事故。 4.6.2 防火措施
1、合理选用灯具类型。在有爆炸性混合物或生产中易于产生爆炸介质的场所,应采用整体防爆装置。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封型或防潮型灯具,其部件还应进行防腐处理。在灼热多尘的场所(如炼钢、炼铁、轧钢等场所)可采用投光灯。
2、应正确安装照明、装饰灯具。
(1)灯具与可燃物间距不小于50厘米(卤钨灯为大于50厘米),与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米,当低于此高度时,应加装防护设施。灯泡下方不宜堆放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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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2)灯具的防护罩必须完好无损,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 (3)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的灯具功率不宜过大,并应以白炽灯或荧光灯为主;暗装灯具及其发热附件的周围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可燃吊顶内灯具的导线均应穿钢管或阻燃硬塑套管敷设;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护套。
(4)选用质量可靠的低温镇流器,不准将升温高的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大花板等物体上,其电容与容量必须与灯管一致。
(5)0级、10级爆炸危险场所(0级区,是指爆炸性气体,10级区是指爆炸性粉尘),选用开启型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时,其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通风良好;向室内照明的一侧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距门、窗框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米,距排风口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
3、各类照明供电的附件必须符合电流、电压等级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和零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开关应装在相线上,螺口灯座必须接地良好,设施的金属外壳应接地。灯火线不得有接头,在天棚挂线盒内应做保险扣。重量超过1公斤的悬吊灯具应用金属吊链等将其固定,重量超过3公斤时应固定在预埋的吊钩、螺栓或主龙骨上。
在可燃材料装修的场所敷线时,应穿金属套管,阻燃硬塑套管,转弯处应装接线盒,套管超过30米长时中间应加接拉线盒做好保护。在重要场所安装暗装灯具和安装特制大型吊装灯具时,应在全面安装前做出同类型“试装样板”,经核定无误后再组织专业人员全面安装。
4、合理控制电气照明。照明电流应分别有各自的分支回路,而不应接在动力总开关之后。各分支回路都要设置短路保护设施。为避免过载发热引起事故,一些重要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地还必须加装过载保护装置。非防爆型的照明配电箱及控制开关严禁在0级、10级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配电盘后尽量减少接头,盘面应有良好的接地。
5、严格照明电压等级和负载量。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伏,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地区作业则不应超过12伏,且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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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耦变压器。 36伏以下的和220伏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的差别和标记。
一个分支回路内灯具的个数不应超过20个,民用照明电流应小于15安,工业用应小于20安。由负载量确定导线规格(每一插座以2~3安负载计)。三相四线制照明电路还应做好三相负荷的平衡配置。
6、在基坑、暗挖隧道和控制室等重要工作场所中一般应当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具,以备发生事故正常电力系统无法使用时能及时处理现场、进行救护。
事故照明灯具应设在易发生事故场所,隧道出口、重要工作场所等地方,并标以明显的颜色标记以备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方便地启用。事故照明灯具不能采用启动缓慢的类型(如镇流器启动灯具等)。事故照明灯具应有独立的应急电池供电以保证在正常电力系统受到损坏时能不受影响地正常开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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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南区总承包工程消防专项方案 预防与预警 第5章 预防与预警
5.1 危险源监控
1、项目对危险源的监控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监测的方式。
2、每周组织对危险源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按照“四定”原则落实整改。
3、项目每月向上级单位上报项目危险源监控情况。 5.2 预警级别
根据项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项目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三级:Ⅰ级(社会级)、Ⅱ级(分公司、公司)、Ⅲ级(项目级)。 5.3 预警行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即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应急小组可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项目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项目应急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程序和渠道通过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 5.4 信息报告与处置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发生未遂事故的,将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要求立即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
信息报告与通知。项目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任何时候均能取得联系,同时,项目应急组织机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每天必须有1人在项目夜间值班。
值班电话:白班:夜班:
2、信息上报。事故发生后统一由指挥长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发生内1小时内向分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故发生2个小时内向所属区主管部门书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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