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2)

2019-04-08 21:32

图a:多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法示意图(纵投影)

第二种情况则如图b所示,将控制矿体的边缘工程分别进行矿体的走向和倾向外推,嗣后将各外推点以a、c、g、e、l、h、d、b顺序圈连矿体(块段)边界(如图b所示)并估算资源储量。图a(第一种情况)与图b(第二种情况)两种矿体外推圈定方法比较,显然后者(图b)较前者(图a)多出 cge和 dlh等两个三角形面积;两种方法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是不同的。编者意见同单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圈定(第二种方法)一样,多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圈定方法采用第二种方法(图b)进行。

图b:多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法示意图(纵投影)

上述矿体外推圈定方法(图a图b)为地质块段纵投影作图法;水平投影作图法类同,不赘述。

6、开发矿山储量核实中外推矿量类别确定问题

在评审众多的开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中,出现了外推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如何确定问题。一种意见将其确定为“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其依据是:这是已开发矿山,按套改表“矿产利用情况”〔序号1〕,属正在开采的储量,其套改前应为D级储量,不论原勘查程度为勘探、详查、普查阶段,均应套改为

(113b),归类为(122b),而归为控制的基础储量类。另一种意见将外推的矿量纳入“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类。其主要依据是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认为此外推矿量虽属开发矿山,但总归为“推断的”矿量,达不到“探明的”、“控制的”的要求,自然应纳入(333)资源量范畴。对上述两种意见,编者采取折衷意见认为,在目前对开发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国家尚未出台相应规范情况下,两种意见均可,且不影响矿业权换证手续进行。

7、矿体不允许连续外推圈定

不论计划经济时期和现时的市场经济期间,不论执行原规范和新规范,都不允许对矿体进行连续外推圈连矿体(块段)边界。

多年前,在评审一个水泥灰岩矿床勘探报告时,就存在如图所示的矿体连续外推问题(由B级外推C级,后又续推D级),这是不允许的。合理的作法是仍以本图作例,若B级外推,只能一次性外推到C级即可。

按新规范要求,除探明的(331)不能外推外,“控制的”可一次性外推“推断的”,再不能连续外推预测的资源量。

8、“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外推问题

《固体矿产地质勘察规范的新变革》一书中第135页上9行这样叙述“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只能用工程实际圈定,不能外推圈定”。编者在省储委工作期间,对储量报告中的不同储量级别(B、C、D级)按需要均可以分别进行外推圈定,即B级外推C级,C级外推D级。对“新变革”一书中的一段话(上述)曾请教过权威人士,有如下答复:从逻辑分析,不同地质勘查阶段,从普查→详查→勘探阶段,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矿产逐步深入勘查;从逻辑上分析,是不存在矿体外推问题,只能用控矿工程圈连不同地质可靠程度的资源量类别。对

变革一书前述一段话,个人理解为:按新规范,矿产勘查的不同阶段,对矿体不同部位,以不同控制程度、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及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所圈定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量类别。由此,该段话中“探明的”不能外推的是正确的。缘由是“探明的”外推则成为“推断的”,则产生地质可靠程度顺序为探明的→推断的,违反了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顺序。但控制的可进行外推,它符合控制的→推断的正常顺序。

二、米·克/吨值的应用

米·克/吨值,又称米·百分比或米·百分率。

在贵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勘查中,对于厚度较薄(低于可采厚度),品位较高的脉型矿(脉)体而采用品位和厚度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工业指标。如岩金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为:边界品位1克/吨、最低工业品3克/吨、矿床平均品位5克/吨、可采厚度0.8m。用其可采厚度(0.8m)分别乘以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矿床平均品位而转换为米·克/吨,边界指标0.8米·克/吨、最低工业指标2.4米·克/吨、矿床平均指标4.0米·克/吨的米·克/吨值工业指标要求。应用米·克/吨综合工业指标圈连矿体(脉)时,以实际矿脉各单个样品的品位乘以厚度的米·克/吨值;进行米·克/吨指标圈连矿脉同使用矿床质量工业指标一样,进行矿体(块段)圈定和资源储量估算。

在应用米·克/吨值综合工业指标时,对于矿(脉)体厚度不稳定(有一定变幅)、品位不均匀情况下,矿(脉)体圈定不能进行外推。但对于厚度较稳定、品位较均匀的薄脉型矿脉则可采用一般外推方法对矿体(块段)进行外推圈定并估算资源储量。

若干年来,发现个别资源储量报告中在应用米·克/吨指标时存在如下问题: 1、金属量估算

对矿(脉)体金属量估算时,有2例报告误将平均米·克/吨值当作平均品位乘以矿体或块段矿石量估算金属量,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采用米·克/吨值指标时,米·克/吨值属厚度×品位的双因素的综合指标,非单一的质量指标。即平均m·g/t×矿石量(t)=m·g,m·g非重量单位,故上述作法是不成立的。正确

做法是将平均米·克/吨值除以平均厚度,换算成平均品位,再乘以矿石量,才是所估算的金属量值。

2、个别报告对厚度不稳定、品位均匀程度较差的矿(脉)体也进行了外推,这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对于岩金矿(脉)体中出现个别低品位(0.8-2.4米·克/吨间)时(如图示),有的报告将其剔除,使矿(脉)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中断,其间被低品位矿所间隔。

样号:H1 H2 H3 H4 H5 米·克/吨值: 3.8 2.0 4.6 6.2 5.6

图中的H2样品米·克/吨值仅为2.0,属低品位矿。实际上应该将该样(H2)参加5个样品的平均计算,若其平均后结果满足该矿(脉)体的最低工业要求,可将H2结果圈入工业矿体中,不单独圈连低品位矿(H2)。

三、关于资源储量比例

资源储量比例总体上反映了矿产勘查过程中,对矿床的工程控制程度和地质研究程度。原《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对储量比例作了原则要求,各分矿种规范中结合矿床规模和矿体复杂程度按照“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原则,进一步对各级储量比例作了具体规定。原规范所以提出储量比例要求,其原因是在计划经济背景条件下,国家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勘查开发投资者于一身(国家垄断),硬性规定各级储量比例要求。虽如此,当时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级储量比例要求也是在矿产勘查开发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有经验依据的,体现了矿产勘查、开发的客观情况。同时,也是有经济意义的,总体上符合矿山开发建设实际情况。

进入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矿业体制发生了重大的深刻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主体已形成多元化局面并成为新形势下的主要表现形式。资源勘查、

开发主体已发生变化,其特点各异,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开发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并非计划经济时期的勘探报告(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遵循“市场经济、业主行为,风险自担”的原则,强调了投资业主行为,即投资者说了算(不同勘查阶段的报告的利用,以投资业主说了算)。这种情况下,强调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源储量比例要求已不必要。

另外,历史已经证明,在计划经济时期按各级储量比例要求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经矿山开发实践证明,满足了矿山建设的要求,从未发生“翻船现象”。同样,少数未完全按资源储量比例要求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在矿山使用的过程中也未发生“翻船现象”(原全国储委统计结果)。这说明了原规范规定的各级储量比例要求并不重要。

这里强调的是,在新形势下,矿产勘查和开发已市场化,总原则是“保证首期、储备后期、动态管理、以矿养矿”。从前后两个原则比较可以看出,“保证首期、储备后期”是共同的。这说明矿产勘查中,要为矿山开发建设提供“探明的”资源储量作为首采地段,以满足矿山建设投资返本付息需要的矿量。“储备后期”是保证总量控制,以满足矿山生产的连续性和规划服务年限所需的矿量。新形势下的“动态管理、以矿养矿”原则及计划经济时期的“准备中期”原则,强调了矿山生产过程中,以生产需要,由矿山负责资源储量类别提升的动态管理,通过矿山经济效益来完成。这是“动态管理、以矿养矿”原则提出的缘由。 由上,新规范不是完全不要资源储量比例,而是以投资者的意见来定夺,完全体现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不要的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源储量比例要求。但国家从宏观管理和矿山生产实践经验考虑,提出了总的原则要求,作为投资者和勘查单位遵循的原则。即:“探明的”资源储量应满足矿山开发首采区设置及矿山建设返本付息的矿量;“控制的”资源量应满足矿山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矿量;“推断的”资源量应满足矿山远景规划要求的矿量。上述原则要求应成为矿产勘查中遵循的依据。这一原则应贯彻在矿山勘查工作实践中,尤其在商业地质阶段(详查、勘探),勘查单位与勘查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中,应体现和说明的问题,籍以作为地勘单位勘查工程部署、工作量设计、投资勘查预算的依据,以避免勘查工作结束后出现其他问题。 四、资源储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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