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教育局文件 南教财[2006]32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市直属高中学校:
为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困难的高校学生关心和帮助的相关政策,体现社会各界对困难学生的关爱和资助,建立规范的社会助学制度,省教育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学[2006]7号),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同时将各县(市、区)及相关高中学校的资助高校生名额分配表附后,请及时组织学习,并认真推荐资助学生,于9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财务科。
电子邮箱地址:npjwjck@163.com
联系人:王 芳 电话:8833171、13860058223
附:一、《闽教学[2006]7号》
二、2006年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黄如论先生专项助学金名
额分配表
南平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一: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学[2006]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设区市教育局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统一将《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联系电话:0591-87091306;传真:0591-87844868;E-mail:jytxsc@126.com)。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助学 意见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财务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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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立高等学校贫困学生助学工作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引导和发挥社会爱心捐资的助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我省高校“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助对象和人数
1、资助对象:2006年录取在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下同)就读的福建省贫困家庭学生。
2、资助人数:按捐赠渠道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分别设立专项确定。
二、资助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重点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1)家在农村的,其家庭须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乡政府核定的贫困户;(2)家在城镇的,其家庭须是城镇低保户,或其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且无其他经济收入的困难户;(3)近期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家庭生活陷入贫困状态的学生。
2、属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优先资助。 三、资助项目计划安排
1、根据捐助者的意愿,由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各项目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名额、金额和时间(具体安排见附件1)。
2、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受助学生名额指标,按各县(市、区)当年高考学生录取情况及当地经济状况,特别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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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今年受灾严重的地方,将助学金名额指标再分配到各县(市、区)教育局。
四、申请、推荐和评审程序
1、接到本通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通过当地媒体,将本办法和助学金名额指标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2、8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9月1日前,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4、9月10日前,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连同其电子文档一并报省教育厅。
5、9月15日前,省教育厅审定受助学生名单,通知市、县(区)教育局,并抄送捐赠者和省慈善总会备查。
五、助学金发放办法
1、省教育厅代理捐赠者,将助学金分年度下拨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按资助标准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发放时应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领取花名册》(表式见附件4),经学生本人、经办人签字盖章后,一式四份分别报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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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助学生跟踪管理
1、属连续多年受助项目的学生每年应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受助者情况汇报表》(表式见附件5),汇报本人上一学年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经就读高校审核后,受助学生应于当年7月30日前将上述表格送交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2、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并与受助学生就读高校及受助学生本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掌握受助学生状况。
3、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在每年8月10日前将上一学年受助学生状况汇总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重新核定当年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收到年度捐款后下拨当年助学金。
七、取消受助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助学生,不得继续领取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就读高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2、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已能够自行负担接受普通高等教育费用的。
八、助学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1、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取得当地民政部门的支持,认真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
2、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3、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此项工作,指定责任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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