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作后确诊死亡。次年1月,刘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
问题:
(1)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2)对刘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3)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日起算?
(4)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李明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其民事责任应如何负担?
(5)本案若李明为侵权人,而李明之父母在此前的车祸中双双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已参加工作的哥哥均不希望李明与自己生活,且都有监护能力。李明自己没有财产,则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五、论述题
论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素有“帝王原则”之称。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2.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为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
3.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5.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6.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题中,A项,尽管税务局是行政主体,但是在其与电脑公司签订合同这一关系中,其是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C项,是合同违约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D项,甲谋杀其父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其依法丧失继承权属于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因此甲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B项,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的侮辱罪,因此,甲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了。
2.答案:C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所谓事件是与人的意识无关的法律事实,而行为是与人的意识有关的法律行为。本题中,A、B、D项中事实的发生均与当事人无关,因此属于事件。C项中当事人为赠与行为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与人的意志有关,属于行为而非事件。
3.答案:C
本题中,A项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因此甲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项,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醉酒不能使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答案:A
本题中,B项,法定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范围和顺序,在前者优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任务。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亲密的亲属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本题中,甲的父母没有特定理由不能代替乙成为甲的代理人。C项,宣告死亡并不等同于当事人真正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D项,因意外事故造成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其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为2年。
5.答案:B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本题中,A项不属于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行政机构。C项,银行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D项,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B项,为机关法人。
6.答案:C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在于:(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件,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件;(2)条件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可定会到来。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7.答案:A
A项属于复代理的情况,代理具有信任关系,若无本人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代理人选任之复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属于表见代理,效力应该及于甲公司。C项属于自己代理,在民法上自己代理与代理的信任基础相冲突,因此禁止。D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追认权的应当视为拒绝追认,因此本题中甲属于无权代理,代理效果不及于乙。
8.答案:C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相邻关系的发生必须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同时相邻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9.答案:B
本题中,A项属于否认权的行使。C项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D项也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10.答案:C
本题属于甲将自己对于票据的权利质押给乙的一种担保行为,因此乙行使的是权利质押权。 11.答案:D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并不包括年代久远的历史人物。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因此,本题中作家不存在侵权行为。
12.答案:D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3.答案:B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本题B是正确的。
14.答案:C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
15.答案:A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16.答案:C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17.答案:C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可以将房屋的不同房间分别出卖,所以C是正确的。
18.答案:A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乙已经承诺则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该1万元的债权。因此该笔款项属于婚前财产,专属于乙个人所有。
19.答案:A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属于集体所有。 20.答案:C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因没有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该汽车因为事
故而报销,获得3万元的保险金。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乙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21.答案:D
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了恶意占有。乙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保存该钱包因此不是无因管理,同时可以认为乙不能构成善意占有,因为其明知该钱包为甲遗失之物。
22.答案:C
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另外,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的额的20%。
23.答案:A
债务人提存后,该债的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孳息转移、费用转移,一切均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保管关系,只有提存机关过失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24.答案:A
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生效后,利益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该合同权利,由于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解除权、抗辩权以及违约责任救济权。这些权利只能由当事人行使。
25.答案:D
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都是典型的要约邀请。 26.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27.答案:B
隐私权是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隐私权是指公开他人不愿公开的生活。本题中,尽管报纸的报道属实,但是其报道的事实是甲所不愿意公开的,给甲造成了伤害,因此构成侵权,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在,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本题中,A项属于行为、C项属于智力成果中的著作权、D项是知识产权中的外观设计,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B项,由于闪电不具有可控性,因此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所以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答案:BCD
本题中,A项,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作出的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B项,接受非合伙人入伙,应当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C项,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合伙存续期间形成的合伙债务不能免责。D项,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不得约定只承担有限责任。
3.答案:ABD
物权是绝对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排他性等特点。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相对人是特定的。 4.答案:ABC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时效取得。本题的ABC三项分别属于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和添附。
5.答案:ABD
借贷关系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尽管本题中乙没有明确提出是借钱给甲,但是究其本意可以推出乙是出于借款的目的,而非赠与的目的。因此,本题中只有ABD是正确的。
6.答案:AD
甲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自身的债务应当由自己承担。其监护人不再对其负有监护义务。
7.答案:ABC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文化程度一般不作为确定监护能力的因素。
8.答案:BC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建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财产。其中基金会组织、寺院、
慈善组织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9.答案:AD
乙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该电脑是处分行为而非代理行为,乙没有该电脑的所有权,故乙处分该电脑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因此乙、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0.答案:ABCD
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对于动产的抛弃,只要抛弃占有,就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动产应以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为限,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应当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该适当的方式是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的表现。
11.答案:ABC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由出资人共有。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归集体所有,而非由其成员共有。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而非全民共有。无子女家庭的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有约定的除外。
12.答案:AD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本题中,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抵押人甲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但应自行承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带来的损害。
13.答案:CD
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的意思所为的占有。本题中AB属于他主占有,CD属于自主占有。注意尽管是盗窃物,盗窃人对其的占有仍然是自主占有。
14.答案:ABC
D属于提供劳动成果的活动。 15.答案:ACD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地点的,则依照相关条款或者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是火车,依交易习惯,乙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为履行地点。
16.答案:AC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自行通知相对人撤销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7.答案:BD
根据《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从事教育公共事业的事业单位,依法不可以作为保证人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18.答案:BD
租赁合同和互易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 19.答案:AD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无过错责任,但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负过错责任。本题中,甲手机的遗失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是意外事件,因此承运人只对甲眼部的损伤承担责任,对于手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BD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本题中,甲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征用了乙的自行车,而且没有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乙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前提下擅自扣下甲的身份证,属于侵权行为。
2.答案:ABCD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物虽然享有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但是,所有权人亦应承担因公共利益的容忍义务。 3.答案:BD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的规定,乙银行的抵押不成立,因为没有抵押登记。所以甲公司可以不经乙银行同意而转让该大楼。
4.答案:A
甲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特定物之债,因为甲已经将该牛特定化了。在这一特定物合同之债中,甲交付货款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乙交付牛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因此不能认为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灭失未有约定的,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5.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员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简答题
1.表现代理,又称表现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者交易的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者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此时,该代理权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证动态的交易安全。表现代理构成要件有:第一,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传统的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物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 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第一,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第三,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直接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即以变形物为客体。
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为: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他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在合同成立后。如果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况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四、案例分析题 (1)《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的侵权行为主体为第三人李明和杨建。
(2)参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本题中,李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建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杨建教唆李明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杨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李明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刘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刘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3)《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刘老师的伤害当时并未发现,后于11月12日确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如果李明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5)《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明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五、论述题
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在民法上的反映。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但是其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家对于诚实信用的本质的认识,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至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准则。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之间,以及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是正常的现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长期以来诚实信用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的。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国在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也是具有根本的地位。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源于最一般的社会生活,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适用最广泛的行为准则,因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