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2)

2019-04-09 12:28

4.如《就业协议书》不慎丢失,毕业生须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申领表》,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若用人单位不慎丢失《就业协议书》,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2)若毕业生本人丢失《就业协议书》,在提交《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申领表》后,须在海大就业网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者予以补发,学校将在新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丢失补发”字样。对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丢失为由申领《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就业方案编制

1.国家计划的统招毕业生(除定向生、委培生外),取得毕业资格原则上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

2.结业生,有接收单位者,学校仍负责就业手续的办理,但是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3.肄业生,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4.定向生和委培生按相关政策就业。

5.初次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时间每年的6月1日。各学院(系)须在截止日期前将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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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升学及出国留学毕业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出国邀请函的复印件。

(3)签订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等证明材料。 6.至初次建议就业方案编制截止日期时,仍未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会将其派遣计划列为生源所在地。但毕业生仍然可以自找单位,6月20日之前有单位接收的,学校仍然负责办理就业事宜,将毕业生派遣到具体接收单位。

7.毕业生在校期间如家庭地址搬迁,须在6月1日前提交迁入地和迁出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否则不能在就业方案中变更家庭地址。

第十二条 违约、改派

1.为维护学校良好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对因毕业生本人原因申请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在履行违约责任并取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在新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上加盖“违约补发”字样。对于因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违约申请,在离校前学校不予受理。

2.在择业期内,申请调整改派的毕业生须提交出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上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就业指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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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给予办理。

办理改派手续需提交的材料有: (1)原接收单位的退函; (2)原《报到证》;

(3)与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4)学校出具的调整改派证明。 第十三条 毕业鉴定及档案寄送

1.毕业生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由各学院(系)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2.毕业生档案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或《就业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寄送,并与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保持一致。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因落户指标限制不能派遣的毕业生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毕业生档案户口留校申请表》申请档案户口留校,可将其户籍及档案关系在校保留两年,两年内情况不能改变者,两年后将自动派遣回生源地;也可直接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派回生源地申请表》申请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1.毕业生须缴纳在就业派遣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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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陆上专业学费。应届航海类专业毕业生考取(含免试)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海事局参照国家公务员执行)及就业去向为救捞、船检、学校和科研等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免缴上述费用。(此款规定只针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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