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

2019-04-09 13:16

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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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九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条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整改意见,要立即予以落实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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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合同段施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查,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监管部门报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五章 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及监理服务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负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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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同时还应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审查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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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臵,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管部门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五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任务。

(一)省级监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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