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苏水基[2012]51号(4)

2019-04-09 13:16

第四十七条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 中,经项目责任单位(政府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 求,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附录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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