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资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和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有其他原因需注销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公安厅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通过资助因公牺牲、伤残和伤、病、亡生活特别困难民警及其家属,资助困难民警家庭子女
的就学,组织开展慰问英烈、牺牲民警家属等活动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如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公安厅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