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医疗机构使用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优化诊疗程序,节约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方便患者就医,增强病历的连续性、科学性,以便接诊医生对病情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根据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各医疗机构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一、具体要求:通用门诊病历的封面由县卫生局统一制定(附样式),通用门诊病历大小规格标准为:32开本,横排(18×13CM),封面封底用90克铜版纸,内芯采用60克双面胶纸,标注页码,每份病历24页。封面内容由首诊医院进行填写,再次就诊医院应在紧接上次门诊记录的下一行书写“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ⅹⅹ医院ⅹⅹ科门诊”。
医疗机构可通过招标自行确定印刷机构,但封面、内芯要符合县卫生局统一规定。
二、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现存的自制门诊病历可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如需延长,要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
三、通用门诊病历保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河南省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管理门诊病历,医师应按其规定书写通用门诊病历。普通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附:通用门诊病历式样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