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论文(2)

2019-04-09 14:40

大众传媒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双重性

二、大众传媒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大众传媒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简称。新闻传播工具:传递新闻信息的载体;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纪录影片和新闻性期刊的总称。西方称为新闻媒介或大众传播媒介[1]。因此,大众传媒在危机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大众传媒可以向党和国家或危机管理机构反应民意社情,向公众提供灾难、危机预警信息,通过满足公民的信息需求,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1.监督功能

大众传媒监督作用发挥的程度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情况。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集合性意见形态,对各种社会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在公共危机发生前期,大众传媒有预警和监视作用,对各种社会问题具有特殊的敏感性,能及时发现诱因,并能有效促使公共部门采取措施把潜在的公共危机毫不留情地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危机升级,造成重大损失[2]。

2.缓冲功能,即“社会减压阀”

舆论缓释是指为了保证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将以往积聚的一些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情绪在合法的前提下得以宣泄释放,使他们的观点意见得以表达,以此减轻或消除不满或敌对情绪,从而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社会关系的一种舆论调控范式。[3]大众传媒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正确实施倾向性传播,从负面事件中报道正面新闻,对一些产生误会和歧义的信息及时解释,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压力,平抑人们的偏激情绪,培养积极乐观的健康心态,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3.博弈功能

大众传媒与公共部门是一种合作博弈的关系。大众传媒保持“形式上的独立”,但它是公共部门管理的重要领域,必须接受公共部门的管理,其自身的发展壮大和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公共部门舆论管理的体制框架。公共部门掌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常把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当作内部机密,使公众难以获取信息,引发猜疑和不安。大众传媒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成为无形的压力迫使公共部门公开信息,为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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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合法权益。

4.沟通反馈功能

信息沟通是危机管理的核心,而大众传媒是政府与公众的双向沟通渠道。大众传媒对危机的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共部门表达民意,减少了信息传递环节,实现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协调、联动,确保危机信息比例合理化,引导公众与公共部门形成一致的危机意识,共同战胜危机。

(二)消极作用

基于德国学者内尔·纽曼提出关于大众媒体所持观点和受众观点的关系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大众传媒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消极作用:

1.过滤,信息失真变形

各媒介会出于不同目的和利益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有选择地过滤,导致某些重要细节被遗漏,或是信息“把关人”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掺杂了个人情绪,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事实,都会使信息失真变形,引发误会和猜疑。

2.麻醉欺骗公众,激化矛盾

媒介在危机传播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公众往往只是被动地接收。若大众传媒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一味地报道负面信息,就会潜移默化地腐蚀公众的积极心态,麻醉其精神,使其麻木冷漠,或是煽动公众,诱发深藏的不满敌对情绪,导致公共危机愈演愈烈。

3.制造轰动效应,漠视社会责任,弱化社会规范

当今社会,有些媒体为“轰动”而恶意“炒作”,违背职业道德,违背社会规则,制造、挖掘一些社会负面新闻或隐私来吸引公众的眼球,漠视行为的后果。既然公共舆论的传播存在不公正,具有明显的倾斜性,那么社会也就无公正可言,公共舆论中的强势一方占据主导位置,弱势一方的利益毫无保障。

(三)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出自美国,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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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4]。在我国媒体审判体现具有双面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促进我国司法公平的作用。

1.司法与传媒殊途同归:保障公平

从表面上看,传媒代表公众开展舆论监督,在总体上是行使权利的表现,司法机关则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是权力的运用。权利监督权力的现代法治模式使得两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与冲突。其实,传媒与司法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人们普遍认同司法和传媒存在高度的相通之处,美国著名法学家卡特曾是说:“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5]国内许多人也赞同这样的观点,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的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6]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司法保障,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当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请求国家的保护诉诸司法机关时,司法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基于立法权代表民意的有限性和行政权膨胀的事实,司法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违宪行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力,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是为了公民而设置,而不是为了国家和法官而设置的。传媒在保障社会公正方面与司法具有共同的责任,理由也很充分:“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要求是公共权力要具有公共性和透明度,人民以其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把二者结合起来,靠的就是公众传媒,靠的就是舆论监督。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进程中,公民是授权者,而传媒受公民的委托才得以行使此项权利:舆论监督应该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授权给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从人民利益出发,掌握报道对象的采访权,报道内容的选择权,报道力度的控制权[7]。新闻媒体对舆论监督主体的代表性,体现于新闻媒体的性质以及它在监督过程中与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的联系。

2.媒体审判的进攻性

在实践中,可以纳入媒体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对案件作煽情式报

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 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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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等。出现如此情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传媒与司法二者运作逻辑存在差异[8]。司法的话语立场是形式法律,遵从证。据裁判原则,一切案件的定性都须以确定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即司法重证据,不相信眼泪,它诉诸于人的理性,强调形式正义;传媒的话语立场是道德化的,诉诸于人的情感和直觉,以民意为导向,难以适当地过滤公众所宣泄的与法治要求不相一致的社会情绪,缺少程序性制约和证据规范,强调实质公道民意往往追求的是实体公正,对不公正非正义的现象欲除之而后快,常常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传媒的话语立场则是道德化的,诉诸于人的情感和直觉,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舆论监督权利异化为进攻性的权力,根本不管司法权力的行使有没有出现偏差的事实,甚至不顾司法程序尚未展开,随意以传媒自身的道德价值判断甚至利益倾向作为报道事实发表言论的基础,把自己置身于 法官审判者角色针对法院进行各种莫须有的批评指责,或者自行为诉讼纠纷定性,直接侵害司法的权威[9]。

对于媒体审判的认定,某些人士存在着模糊认识,以为传媒基于真实信息披露的行为都具有正当性:媒体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违反《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原则 但如果司法机关贪赃枉法,执法不 公,媒体审判是必要的正义的,是媒体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此时,媒体只能揭露犯罪和贪赃枉法的事实,不能自行作出罪与非罪的判决。在报道中引用法学或法律界权威人士的话提出罪与非罪的结论,则是允许的实际上这样操作也不恰当,因为此时传媒充当了他人 舆论审判 的发言平台,在客观上同样形成了媒体审判的后果。

当然,在否定媒体审判现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同时,也要防止将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任意定性为媒体审判的倾向。在这个方面,我颇认同传媒界的一些辩解。事实上,只有基于歪曲案件事实或者曲解法律含义的前提下,试图通过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从而左右审判结果的非理性舆论,才构成所谓的舆论审判。对媒体涉及司法的公正客观报道,不能动辄以舆论审判 为理由剥夺其应有的采访报道权利[10]。总之,判断传媒介入报道司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媒体审判,关键在于它是在发挥防卫公民权利的功能,还是被用于进攻司法权力。如果是前者,它就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如果是后者,则难免落入媒体审判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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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大众媒体消极性的应对策略

西方公共学者曾指出,政府部门积极主动的应对、媒体“第一时间”的反应,公众的自我调适是成功化解公共危机的三要素。因此采取以下的策略。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积极打造“阳光政府”的今天,发生公共危机事件时,知情的公共部门有义务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提供最新讯息,通过媒体告知公众事件的发展进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安抚社会情绪。同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一系列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我国互联网自律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2006年4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发出“提供文明服务,创建和谐网络”倡议书,具体提出了八项要求,与此同时,新浪网、搜狐网、百度网等十四家知名网站联合向全国互联界发出了四项倡议。网络传播渐渐进入了合理规范的运作模式。

(二)推行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公众的判断力。

媒介素养是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应用的能力。公共部门应注重媒介素养教育,开设系统化的媒介素养教育课程或通过讲座、发送指南书等途径培养公众健康的媒体批判能力。使公众做到不盲目跟风,公众是公共舆论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其素养的高低对大众传媒作用的发挥程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公民要“活到老,学到老”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开拓视野,发散分析思维,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多角度地对传播的公共舆论做出合理的分析和价值判断。

(三)培养媒体工作者良好的职业操守,加强自身管理

媒体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理性客观地传递分析。同时必须严于律己,掌握好传播的情绪情感,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遮瞒,不夸大,认真核实信息来源,提供准确的信息,杜绝虚假不实报道,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对受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及时纠正一些偏见和谬误,让受众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媒体还要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报道,要符合公众利益,在政府危机公关的全程中,要始终如一地与政府站在一起化解和消除突发事件诱发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履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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