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养殖和免疫档案。
(6)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2.申报审核
县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接到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动物疫控机构对规模场的免疫数量(生猪、肉牛、肉羊、肉鸡的产地检疫数、蛋鸡的存栏数)、免疫效果、养殖档案、疫苗购买等进行审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产地检疫证等材料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由县级疫控机构汇总并填写的经费汇总表,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按照规定的补贴比例,与财政局协调落实本级财政承担资金,并会同中央、省、市(市级对三区有补贴资金)、县各级财政资金一起,于年底前下达给养殖场户。
中央、省财政承担经费部分,待经费下拨市财政后再下拨到县市区。
(四)总结评估。
试点结束后,各县(市、区)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于12月底前,将各县(市、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兽医兽医局和市财政局。
八、试点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强制免疫。申请自免的养殖场,按照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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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本场畜禽按程序进行免疫。同时,与当地兽医部门签订《xx市规模养殖场自主购买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免疫承诺书》。
(二)规范疫苗采购。试点企业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企业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
(三)开展免疫效果评价。试点企业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根据监测结果,积极进行补免或者调整免疫方案。监测可利用自有的实验室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进行。同时,要积极配合兽医部门开展的抽样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加强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养殖场要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记录,做好养殖和免疫档案,存档备查。及时上报免疫相关信息。
(五)依法申报检疫。试点企业畜禽在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结果处理单。外购动物的,要保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履行报告、隔离检疫义务。
(六)及时上报信息。养殖场需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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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进出档案和疫苗使用记录,并保存至2年以上;每半年将本场畜禽出栏和存栏情况、自购强制免疫疫苗信息(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等)、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监测及免疫效果等情况向所在地疫控机构备案并接受审核。对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经费申请资格,不预补助。
九、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级动物疫控机构要结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每半年对试点企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1次。对免疫抗体不达标的场,要及时组织补免。连续2次免疫抗体不达标准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不予补助。
2.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动物防疫监管,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对因免疫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直接取消试点资格,不予补助。
3.加强疫苗使用的监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疫控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试点养殖企业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试点企业自主采购的疫苗为中试产品等不符合兽药和防疫管理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不予补助。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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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负责各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试点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和经费保障,做好补助资金的核发、公示和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级疫控中心负责辖区试点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做好试点企业的疫病和免疫检测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试点企业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推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经费预算,加强经费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规模场递交的经费申请,要及时组织疫控机构、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审核验收通过后,形成汇总材料,递交财政部门落实经费。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畜牧兽医部门递交的经费汇总表后,及时进行审批,确保按时将资金下拨给养殖户。
附件:1.xx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 汇总表
2.xx市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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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
3.xx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企业补助 经费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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