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3)

2019-04-09 17:11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4]164号)同时废止。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办法由宜兴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4月24日,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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