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放炮管理

2019-04-09 17:18

井下爆破管理

1.1.1 领取爆破器具

1.1.1.1 放炮员在领取发爆器时,详细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1.1.2 检查爆破母线,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明接头。

1.1.1.3 放炮员在领取甲烷检测报警仪,详细检查仪器完好情况。

1.1.1.4 检查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爆破用具包括: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员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放炮警戒牌、竹木签、口哨、绝缘胶布、放炮手册、连接线等。

1.1.1.5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和炸药箱,雷管入箱前,当班班长和放炮员要一起核对数量。

1.1.1.6 炸药箱和雷管箱距工作面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准超过300m。

1.1.1.7 轨道坡严禁存放雷管箱及火药箱。 1.1.2 井下放炮警戒

1.1.2.1 警戒地点必须设置在进入爆破地点的车场、联巷、回风巷等处。

1.1.2.2 班长负责安排警戒人员到通往放炮地点的所有巷道口执行警戒任务;警戒人必须遵守“去二回一”制度;坚持三警戒制度。

警戒人员分别携带警戒牌和回执牌到达指定地点,告知沿途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撤到警戒线以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危险区内逗留;

1.1.2.4 各警戒人员到位后,在巷道内分别拉一根横穿巷道的警戒绳,在绳上悬挂醒目的警戒牌;

1.1.2.5 负责联络的人员持“回执牌”到放炮员所在地点,并把回执牌交班长;

1.1.2.6 班长在确定各地点的警戒都设好后,班长和负责联络的警戒人员在放炮手册上签字。

1.1.2.7 放炮结束后,检查工作面的顶板和瓦斯以及起爆情况。如果正常,班长下达解除警戒的命令。站岗人员只有在接到解除命令后方能撤岗,严禁私自撤岗。

1.1.2.8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

1.1.2.9 放炮作业地点在装药期间在距装药地点向外20-30m要设置小警戒,小警戒要拉绳、挂牌,警戒线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停电闭锁,除爆破工、瓦检员、施工单位班组长及辅助装药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都要配合警戒人员的工作。矿领导和持有爆破巡视牌的管理人员可以进入小警戒检查装药情况,其它人员严禁进入。 1.1.2.10 装药前、放炮前及时安排警戒人员。 1.1.3 装配起爆药卷

1.1.3.1 施工单位当班需要做的引药数量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即施工单位班组长或跟班队长,以下同)确定,在打眼完成后或打眼快要完成前通知放炮员开

1.1.2.3

始做引药,双方确认后在放炮手册上签字确认。否则,放炮员不得私自做炮头。

1.1.3.2 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1.1.3.3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药、管箱处进行。

1.1.3.4 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 1.1.3.5 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1.1.3.6 放炮员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炮的数量为限。炮眼尽量比所做的引药数量要多,防止因塌孔等原因造成引药有剩余。 1.1.3.7 制作起爆药卷时,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1.1.3.8 理顺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姆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1.1.3.9 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必须将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1.3.10 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3.11 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1.3.13 起爆药卷装配完后,要放在背药箱(由施工单位提供)中,由放炮员负责保管。

1.1.3.14 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它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1.3.15 有水的炮眼要用防水炸药。

1.1.3.16 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1.1.3.17 当班制作的引药,当班必须使用完毕,否则放炮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背药工不得离开施工地点。

1.1.3.18 特殊情况下,引药制作后无法当班使用完毕,由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后,在施工单位班长和背药工的监督下,由放炮员将雷管从药卷上取出。 1.1.4 起爆药卷脚线挂牌管理规定

1.1.4.1 由通风队负责制作起爆药卷标志牌,放炮员负责携带、保管。标志牌上编上号码(如1、2、3?等),各采掘工作面爆破时不挂标志牌不准进行爆破作业;若工作地点标志牌缺少,必须由当班班长和爆破工共同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得到调度室的同意后方可继续爆破作业。缺牌必须汇报,然后进行爆破作业。

1.1.4.2 在制作起爆药卷时,爆破工从当班最小号码标志牌开始,按掏槽眼、辅助眼、周边眼顺序依次在起爆药卷脚线上悬挂标志牌,且保证按雷管段别分别装

1.1.3.12

在相应的炮眼内(如一号雷管必须装在掏槽眼内),起爆药卷制作完毕,由班组长与爆破工共同确认,在爆破工手册上签字认可,并在炮眼布置示意图上详细记录每段雷管的数目及标志牌号。

1.1.4.3 工作面装完所有炮眼后,必须由经过爆破知识培训的人员协助爆破工连接雷管脚线,由班组长负责每连入爆破网路一个起爆药卷取下一个相应的标志牌。保证所有的起爆药卷都连入爆破网路,取下的标志牌收集齐全后交爆破工清点。班组长与爆破工在确认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准备的起爆药卷号码一致后,并在炮眼布置示意图上签字认可。如果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挂在起爆药卷上标志牌不符,必须立即停止其它一切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爆破工作。

1.1.4.4 上述过程进行完毕后,爆破工方可进行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

1.1.4.5 放炮员必须妥善保管标志牌。标志牌缺少后放炮员不得私自补牌,必须立即向通风队申请补办。 1.1.5 现场安全检查

放炮员在放炮前要先检查以下内容,不符合《作业规程》或《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的,严禁装药放炮。 1.1.5.1 放炮员进入工作面时,先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瞎炮、残炮。

1.1.5.2 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如进行拉底、维修,施工车场、峒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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