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1.1.5.4 在采煤工作面放炮时,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1.1.5.5 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虚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1.1.5.6 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是否有空顶现象。
1.1.5.7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1.1.5.8 开拓掘进工作面要检查是否正确使用“前探梁”。
1.1.5.9 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防倒器”或连锁棚子。 1.1.5.10 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1.1.5.11 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机掘巷道贯通时50m,询问对头巷道是否停止掘进,高瓦斯区相距60m时要确认对头巷道时否停掘。
1.1.5.12 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1.5.13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爆炸材料质量问题,爆破工必须在当班反馈到爆炸材料库,供应科要在爆炸材料库内建立台账,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建档记录,对失效的爆炸材料要进行性能、外观详述,每次
1.1.5.3
记录的问题由当事爆破工与当班库管员共同签字认可。供应科必须每月分析爆破工反映的质量问题,并汇报矿领导,同时积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爆炸材料质量问题。向供应商通报后,连续二个月供货质量仍存在问题,供应科向矿提出更换供货渠道的建议。
1.1.6 装药 1.1.6.1 检查工作面是否全部停电。
1.1.6.2 检查瓦斯传感器、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1.1.6.3 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1.1.6.4 放炮员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1.1.6.5 对于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不得装药,否则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1.6.6 检查煤眼内的煤、岩粉和水清除情况。
1.1.6.7 装药前班组长、瓦检员必须都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到工作面,并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1.1.6.8 由瓦检员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⑴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否则按三违处理。 ⑵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6.9 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洒水灭尘。
1.1.6.10 向炮眼内装填药卷工作只能由放炮员和有证的施工单位班组长完成。
施工单位可派1-2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放炮员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监护,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
1.1.6.12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6.13 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1.1.6.14 装药顺序:先上眼、后中眼、再下眼,依次进行。
1.1.6.15 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1.1.6.16 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1.6.17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m;岩层中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m。
1.1.6.18 捣炮泥时用手拉直电雷管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内壁上端
1.1.6.19 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装药:
⑴炮眼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⑵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⑶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使用2个水炮泥。
1.1.6.11
⑷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使用3个水炮泥。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⑹爆破大岩块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1.1.6.20 严禁封泥不实或装空心炮。
1.1.6.21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1.6.22 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1.1.6.23 该茬炮全部装完药后,放炮员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1.1.6.24 炮采工作面要严格按微差爆破的规定进行打眼装药爆破。
1.1.6.25 炮采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1.1.6.26 严禁违反规定多人装药、联线。
1.1.6.27 装药完成后,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要对炸药和雷管的数量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是当班领取火工品的数量、消耗数量、剩余数量。不进行核对,不准放炮。
1.1.6.28 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核对完火工品数量后,要用专用记录本记录。
1.1.6.29 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核对完火工品数量后,放炮员要主动在记录本上进行签字确认。 1.1.6.30 放炮员现场负有监督提醒的责任,如果经提醒,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仍不在专用记录本上
填写火工品核对内容的,放炮员要电话向安检部信息站和通风队汇报。
1.1.6.31 施工单位班长(或跟班队长)核对完火工品数量后,要向通风队调度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为:当班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做炮头消耗数量、剩余数量(当班需要放多次炮,只汇报最后一次就可以)。如果因特殊原因当班虽然领取了火工品但不放炮,也同样要向通风调度汇报。
1.1.6.32 通风队要对井下各施工单位汇报的火工品消耗和剩余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要有专门台帐。放炮员升井后,通风调度要与放炮员一起核对放炮手册和汇报台帐,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 1.1.7 爆破网络的联接
1.1.7.1 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只能由放炮员完成。 1.1.7.2 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
1.1.7.3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1.1.7.4 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1.1.7.5 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1.1.7.6 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