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第三十条 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科监督执行。 五、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化工企业可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说明: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管部门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2.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备案。
3.特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批,送安全科备案。
4.填写本证一式三份,作业部门一份、监护人一份,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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