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勒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2)

2019-04-09 18:13

第四章 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项目部(矿)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以风定面,以风定产。

第十四条 项目部(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月度通风计划。

第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的开拓和准备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前,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审批。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时(范围涉及2个采区及以上的),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分公司审批。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前,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分公司审批。

调整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必备内容:(一)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附图);(二)准备工作;(三)劳动组织;(四)调整步骤;(五)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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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网络图。

第十八条 项目部(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及通风网络结构,发现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通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应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风门等通风设施漏风。

第二十条 安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装备2套同型号、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否则要制订通风降阻工程方案:

Q扇=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 Q扇=5000~10000 m3/min h阻≤2500Pa Q扇>10000m3/min h阻≤3000Pa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必须委托有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空载试运转时间不少于4h,负荷运转时间不少于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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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报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应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反风道、地面闸门、反风门、牵引绞车、钢丝绳、防爆门、地面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及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报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分公司审批。主要通风机在停止运转期间,对由一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二十五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施工不到位,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同一采区内串联通风地点不得超过1处。

第二十六条 各采掘工作面和井下采区变电所(硐室)须实行独立通风。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工作面扩切眼须在切眼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进行,严禁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进行扩切眼。放顶煤工作面回收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负压通风。

第二十七条 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联络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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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形成角联支路。严禁在回风巷道间形成角联通风。

第二十八条 严禁采空区通风(水采除外)、不合理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和“剃头”开采。

第二十九条 采区内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联络巷,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

第三十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水采除外)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分公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构造,需要打绕道时,必须在回采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第三十三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设置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三十四条 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不准使用穿层煤眼做风眼,现使用的穿层煤眼要逐层锁口。

第三十五条 已经报废或不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充填、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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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通风副总、通风、安监、机电、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巷道概况。 (二)巷道的施工顺序。

(三)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五)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布置图(岩巷除外)。 (六)供电系统图。

(七)断电接线图(岩巷除外)。 (八)通风系统示意图。

第三十七条 巷道开口或贯通,生产技术或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下发相关通知单。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安排安设局部通风机或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准备。

第三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必须由使用队提出申请,由矿通风、机电部门及通风副总审签。通风部门负责对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吊挂必须按要求吊挂到位,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开口5m以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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