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勒二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4)

2019-04-09 18:13

通风科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编制的通风月报和旬报于次月5日前报分公司通风管理部。

(三)矿井外部漏风每年测定1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局部通风机风量每旬至少测定1次,并根据供风距离的变化和移装风机随时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应先后分别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10m和局部通风机后5m巷道内测定风量,求得风量差,或者用风表直接在吸风口全断面内测定。测风人员应根据测风结果计算出每台局部通风机风筒的百米漏风率,测定结果记入旬报汇总。

(四)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应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大气压力,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五)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配风合格率达到100%。抽出式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六)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防爆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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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区域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质等有关部门会审。

一般巷道贯通由项目部(矿)生产科(部)领导现场指挥,通风和安监部门领导现场协助贯通;与采空区或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辅助救护队协助贯通。

第六十三条 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负责向调度、通风、安监部门及施工队等有关部门及通风副总、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科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建好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

第六十四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应包括: (一)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二)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三)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四)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五)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六)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第六十五条 贯通前,通风科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好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防处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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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切断工作电源(排水电源除外)、设置栅栏,除进行瓦斯检查,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

第六十七条 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的技术员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六十八条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每次贯通,通风科都要建立小节留有记录。

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永久性通风设施与临时性通风设施一般按服务期限6个月和使用地点为界设置。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包括6个月)的为永久性设施,不足6个月的为临时性设施。

第七十一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

第七十二条 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设置观察孔、措施孔和放水孔(内低外高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通风科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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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七十四条 通风科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喷浆、抹面及裙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

第七十五条 密闭(挡风墙)的使用和要求

(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以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在联络巷两侧建筑挡风墙密闭。

(二)矿井与已采区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永久防火密闭。 (三)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低于5m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大于5m时,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5m。

(四)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6米、局部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3米的独头巷道,使用盲巷墙进行密闭。

(五)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小时内实施永久密闭。

第七十六条 拆除永久通风设施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副总和通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十七条 矿通风科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第七十八条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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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图上。

第七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开采结束前一个月,由生产科(部)下发停采通知单,报矿领导和通风、安监部门审批。停采线的划定位置要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

第八十条 所有密闭墙四周进行喷浆至外口,不具备喷浆条件的(如盲巷墙、挡风墙、区域总封密闭等)采用抹面、砌墙裙处理。

第八十一条 在施工密闭时,必须将密闭到巷口处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净,以见到硬底为准;同时切断连通密闭空间内的电缆、轨道、和导电体。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根据压力大小选择以下措施:砌筑黄泥木段墙、墙前砌木垛、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使用锚索加锚杆支护顶板。

第七节 矿井反风演习制度

第八十二条 每年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1次全矿井反风及救灾演习。

第八十三条 矿井反风前,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救灾演习方案,报分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灾害发生地点。 (二)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三)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四)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五)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 (六)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

(七)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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