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七、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八、用地创税率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用地创税率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三条 加大对违约项目的处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创税率、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标不能按期达到合同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再受理其新增用地申请;供电部门将根据属地政府的决定,暂停受理增容项目;诚信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报告。国土资源、环保、税务、工商、供电、金融监管等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按监管工作小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准入评价情况报送制度。各市、区工业项目评审小组按季度向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项目准入评价情况、各项目动工建设情况、产出情况、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等。监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项目准入评价要求,结合部门职能,按季度向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项目的建设、投资、产出等信息。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相关信息汇总并抄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汇总信息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监督与考核。监管工作小组每半年一次对各市、区用地情况和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工业用地创税率、环保节能等情况进行考核,形成检查考核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建立工业用地指标与用地效益挂钩制度。当期项目按期开工完工率低、工业用地创税率提升慢、综合效益差的市、区,相应减少下一期用地指标;当年项目按期开工完工率高、工业用地创税率提升快、土地综合效益好的市、区,实行用地指标倾斜。无客观理由出现新闲置、空闲土地的,在收回用地或促进开(复)工前,原则上不安排用地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暂行两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名词解释:
1.用地创税率:创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指项目购买土地的总面积,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红线图面积;“创税额”指项目达产(项目在基建竣工后,必须在6个月内投产,投产两年后达产)当年税收实现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2.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厂、添置设备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3.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层高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