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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期限约定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安全评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故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前期费用,并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2.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期限约定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5‰向乙方赔偿损失。甲方逾期三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预先支付的前期费用不得追回,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3.由于甲方提供的评价相关资料存在缺陷、不真实、虚假以及承诺的现场隐患整改未进行,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审查不通过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以审查不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因甲方原因导致评价报告重新编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相应报酬。
4.如乙方提交的评价报告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经修改后的报告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5.若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安全评价服务工作结束后,因甲方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从而与乙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不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合同争议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合同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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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 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三十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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