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避税问题调查研究
企业关联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产权多元化、交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关联交易中,虽然交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由于一方对另一方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它们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存在能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以及内部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滥用关联交易,有进行不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因此为了保护其他纳税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公平,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必须对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行为进行管理与规范。
目前我市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关联交易的避税问题,不是工作中心,在人力和时间方面没有进一步深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处理避税问题,但遇到的实际情况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我们的税收有效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对塘下镇辖区内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25家企业做了调查,旨在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提高对关联企业税收的有效征管。
一、税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关联企业的基本形式 1、集团形式。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构成,由其母公司分级授权、控股或其他控制措施对其子公司施加影响的一种关联形式。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共有9家,占所调查企业的36%。以海尚集团为例,下属芜湖海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滤清器有限公司、温州华格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温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奥宝斯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六家子公司。
2、交叉持股形式。是指企业主要股东相互投资参股形成的关联关系。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共有8家,占所调查企业的32%。如瑞安市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持有瑞安市金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80%股份。
3、亲属关系关联。是指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共有6家,占所调查企业的24%。如浙江威德车业部件有限公司和瑞安市威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两公司法人代表为父女关系。
4、其他关联形式。该类关联企业并不具有上述关联企业的特征,但企业间往往在经营、资金往来、贷款担保等方面有着良好的合作。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有2家,占所调查企业的8%。如某漆包线有限公司替某拉钢公司担保的贷款金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二、关联交易避税现状分析
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等。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或降低定价的策略,以
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予以补偿。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的方法,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关联企业经常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减少高税负企业的利润,增加低税负企业的利润。
(4)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转移收入,实现避税。例如,在所得税问题上,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5)租赁方式避税,在同一集团内部,将A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租赁给B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在这个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获利:首先,由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可以据实扣除, 承租人就可以租金形式冲减利润, 最终加大成本费用支出;第二,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可以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这样,就达到了减轻集团整体税负的效果。
(6)收取管理费,集团公司设定子公司按税前利润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管理费给母公司,管理费比例人为设定,这样就达到转移子公司利润的目的,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
通过调查发现,对外投资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中,有9户企业在外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南翔集团在文成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浙江通顺机动部件有限公司在衢州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另外,一些企业在江西等地投资,当地政府为吸引投资,政策环境相对宽松。
在实践中,通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劳务的转让定价相对要少,并且取证有难度,而通过资金往来则较为普遍。如某集团在外地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产品由关联方采购,该企业2007年销售额仅1亿多,但预付给对方的货款余额在2007年10月31日高达9000多万,减少了本地企业的利润,增加关联方的利润,由于关联方享受优惠政策而降低了集团的整体税负。
三、目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管理现状 1、税收立法不够全面
关联交易是一种避税行为,关联交易税收立法的现状依赖于整个反避税立法环境的健全。为了更好的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一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这是我国反避税立法工作的一大突破,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制定,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范围、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比例标准等无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而且未规定违章处罚措施,缺乏税法的刚性。
2、税务征管体系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