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2019-04-09 20:34

秦皇岛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起核心和示范作用的教师。

第三条:骨干教师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壮大骨干教师群体,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应当采取措施,加速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选拔

第四条: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部门教研员。

第五条:市级骨干教师按行政隶属关系从县区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县区级骨干教师应作为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第六条: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市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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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学科基础理论和学科基本技能扎实,熟悉学科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课程标准,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有较强的学科教学和教育实践能力;

3、教育教学效果好,具有课例研究、教学反思能力,三年内承担过市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报告)等教学任务,能对一般老师进行指导和答疑,在校本研修活动中起示范带动作用,在市级以上教师教学大赛中获得奖励;

4、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善于合作交流,三年内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有阶段性成果,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过教育教学论文或论文获市级以上奖励;

5、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具备将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教学整合的能力,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以及前沿学术意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知识储备,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6、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有班主任工作经验,心理健康,身体状况良好。

第七条:市级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经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师,可再次被推荐认定。

第八条:骨干教师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按照“广泛发动,层层推荐,择优选择,严格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市级骨干教师由县(区)教育局或市直学校推荐,经市教育局考核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市教育局对县区推荐的骨干教师候选人进行专题培训,培训结束且考核合格者,报市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合格者,由教育局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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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团结创新,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自觉学习进修,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当地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推动本学科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三、教学中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市、区(县)范围做一至二次示范公开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积极参加课程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参加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县(区)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至二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交流或科研报告。 五、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三至五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水平,改善教育教学效果,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本着人才资源共享原则,承担完成市、县(区)教育局或业务部门交给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示范导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教材编写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市级骨干教师待遇

一、骨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聘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市级骨干教师是推荐省级骨干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优先安排市级骨干教师的学术交流、培训进修、考察学习、科研立项、总结经验等活动。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级培训,其学费、差旅费应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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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解决骨干教师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免除骨干教师后顾之忧,对生活困难者,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市、县(区)教育局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中设立骨干教师专项基金,用于骨干教师的培训和奖励。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第十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市级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积极推荐市级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国家级培训。

第十四条:骨干教师在任期内要积极参加各项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五条:骨干教师要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得少于120学时。骨干教师参加骨干教师专题培训的时间可抵减继续教育学时,骨干教师每年承担示范课、观摩课、指导课、研究课、支教讲学等教学时数也可抵减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骨干教师任职学校和所在县区,要为骨干教师的工作、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时间和经费上的支持。对阻止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和学术活动的学校及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骨干教师市级培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县、校级培训由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骨干教师培训机构采取资格认定和项目管理制度,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的办法,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并提交培训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下达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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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

第十九条:骨干教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市、县、校共同管理、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市教育局负责市级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骨干教师所在县(区)教育局、学校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核制度。对市级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一、县(区)教育局组织专家成立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县(区)教育局、教科研等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县(区)教育局主管领导担任,教师教育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规定的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并结合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核方式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量化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考绩档案。市级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建立骨干教师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息库。市、县(区)教育局要建立骨干教师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信息库,及时记录市级骨干教师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业绩及综合考评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市、县(区)教育局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行政管理、骨干教师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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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市级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取消其市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市级骨干教师证书:

一、调出本市教育系统者,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二、评选后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评选市级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市级骨干教师条件者; 四、违法乱纪,违背师德,存在乱收杂费、收费办班、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者;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者; 六、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市级骨干教师在本市、县区同层次学校间调动,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并通知调入区县,以便管理;市级骨干教师在不同层次学校间调动,骨干教师称号自动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区)教育局可根据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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