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市级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取消其市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市级骨干教师证书:
一、调出本市教育系统者,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二、评选后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在评选市级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市级骨干教师条件者; 四、违法乱纪,违背师德,存在乱收杂费、收费办班、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者;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者; 六、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市级骨干教师在本市、县区同层次学校间调动,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并通知调入区县,以便管理;市级骨干教师在不同层次学校间调动,骨干教师称号自动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区)教育局可根据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