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予以分摊。2014年5月,IASB通过对IFRS11进行补充,解决了这个问题。按补充后的IFRS11,共同经营(其相关活动构成“业务”)的参与方购买其在共同经营中的权益时,应按IFRS3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相应地,参与方就该购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如下要求:(1)按公允价值计量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除非IFRS3或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有例外规定);(2)将购买相关的费用确认为费用(除非该费用系发行债务或权益证券而产生);(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除非递延所得税负债因商誉的初始确认而产生);(4)将所转让的对价超出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商誉;(5)对每个与该商誉被分摊的现金产生单元进行年度减值测试;(6)按IFRS3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披露有关信息。从这些要求进行初步判断,对作为购买者的参与方而言,最有影响的当属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
除以上八个主要方面外,就某个主体(企业)而言,要理解和运用好合营安排会计准则还需要对过渡性指南进行透彻把握,同时还可能需要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调整等。唯有准备充分,才有可能顺利实现新旧准则运用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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